被告人供述:網(wǎng)上買來“瞎玩”一次襲擊四五輛車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學肄業(yè),案發(fā)前系北京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區(qū)周口店地區(qū)某村,。
根據(jù)張某在法庭上的供述,他2016,、2017年都在淘寶網(wǎng)上買過作案的鐵質(zhì)彈弓,,價格是55元,使用的8毫米鋼珠和9毫米泥丸也是在網(wǎng)上買的,。當公訴人問他買這些東西干啥時,他回答:“就是買來瞎玩的”,。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曾前后5次在六環(huán)路邊作案,對過往車輛進行“射擊”,。
(被告人張某)
[公訴人]:什么時候開始在六環(huán)上打過往車輛的,?每次打幾輛車?
[被告人]:我是17年11月份開始打的,,有的時候打擊2輛車,,多的時候4、5輛,。
[公訴人]:你在六環(huán)坡上目測你跟車輛距離有多遠,?
[被告人]:我估計有十幾、二十米左右,。
[公訴人]:當時你用彈弓打的鋼珠有沒有打中車輛你到底知道不知道,?
[被告人]: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有的能聽到聲音,。
[公訴人]:你看到打中的車都去了哪里,?
[被告人]:有的往前開,有的開會就停了,。
[公訴人]:你自己會駕駛車輛嗎,?
[被告人]:我還在考試。
[公訴人]:想過射擊路過車輛會有什么反應嗎,?
[被告人]:沒想過,。
[公訴人]:想過對副駕駛造成什么影響嗎?
[被告人]:沒想過,。
[公訴人]:現(xiàn)在你對這個事怎么想的,?
[被告人]:我錯了,這樣做確實容易發(fā)生危險,。
被襲擊車輛中曾有孕婦受到驚嚇
法庭上,,公訴人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與放火罪、決水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相當,,在本案中有一位被害人的副駕駛坐著懷孕的妻子,,受到了驚嚇,該被害人沒有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此種行為嚴重威脅到了公共安全,,希望本案被告人今后不要再進行相關行為,遵守法律,。
被告人張某自行辯護時講:由于不懂法,,犯下錯誤,給無辜受害人造成損失,,我非常后悔,,每天都在后悔,這不是我這個年齡該做的事,,我非常自責,,我認罪,以后進監(jiān)獄好好改造,,希望審判長給予我從輕從寬的處罰,。以后不再違法犯罪。
法院最后認定,,被告人張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其在家屬幫助下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獲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后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央視記者冀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