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錦蓮案”全記錄
1998年10月10日,李錦蓮被批準(zhǔn)逮捕,。
1999年5月2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對李錦蓮公訴,。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錦蓮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不開庭審理,,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李錦蓮上訴,,維持原判。
2002年9月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通知書駁回李錦蓮申訴,。
2003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李錦蓮申訴一案轉(zhuǎn)交江西省檢察院辦理,,該院前后復(fù)查一年多,,決定不予抗訴。
2011年2月24日,,江西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維持此前對李錦蓮的死緩判決,。
201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李錦蓮案二次再審,。
2018年2月12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錦蓮送達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審決定書。
2018年5月18日,,李錦蓮“毒糖殺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審開庭,。
2018年6月1日,李錦蓮“毒糖殺人”案二次再審宣判,,判決李錦蓮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