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福海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看守所會見時沈強說,,潛逃的7年時間里,,他經(jīng)常做同一個噩夢,“夢里一個女人說,,你為什么還不去自首,?”巨大的心理壓力最終促使沈強投案自首。
侯某和沈強受審時均表示認罪和后悔,,并對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鑒于案發(fā)時沈強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公訴方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沈強個人成長經(jīng)歷極其特殊,,希望法院考慮其經(jīng)濟困難的現(xiàn)實處境,,酌情從輕或減輕量刑?!倍鸥:=榻B,,沈強小學時輟學,11歲進工廠打工,、做反串演員,;2008年,12歲的沈強開始輾轉于北京和天津,,以打工為生,。
自首者獲刑8年同案犯判死緩
二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侯某,、沈強伙同他人(另案處理)經(jīng)預謀搶劫后,,以租車為名搭乘34歲被害人何某駕駛的黑色比亞迪牌轎車,,當行至北京市大興區(qū)亦莊鎮(zhèn)某小區(qū)附近時,侯某沈強用腰帶猛勒何某頸部,,致何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侯某沈強等人搶得何某的手機及人民幣500余元等財物后棄車逃離現(xiàn)場。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4年8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不起訴,,后于同年9月2日釋放。2017年5月8日,,被告人沈強向公安機關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強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并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沈強辯護人認為其為從犯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侯某和沈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侯某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于侯某在第一次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第二次歸案后雖推卸罪責但當庭亦認罪,并表示以自己全部積蓄退賠被害人家屬,,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不立即執(zhí)行。
沈強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且沈強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jù)侯某與沈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搶劫罪判處侯某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全部個人財產(chǎn),;以搶劫罪判處沈強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罰金16000元,。
新京報記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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