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決策部署,,依法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修改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對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改革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保障改革實施所需內容。對其他內容,,原則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guī)定,。
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征稅方式上均有所區(qū)別。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征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稅法和有關稅收協(xié)定的貫徹執(zhí)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并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xiàn)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第一條)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征稅,。
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tǒng)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適當簡并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jù)具體情況,分別并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類征稅方式,按照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