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安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杜忠坪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小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間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3)典型意義 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了解到小紅的父母平時工作繁忙,沒有時間管教他,,加之小紅在初中畢業(yè)之后也沒有正當?shù)墓ぷ?,整日游手好閑,才慢慢認識了一些不良青年,。在杜忠坪第一次邀請小紅與其一起販毒時,,小紅本能地予以拒絕,說明小紅對行為涉及犯罪還是有著十分清醒的認識,,但因為要購買高檔手機,,還是選擇了鋌而走險,,有了第一次的“成功經(jīng)驗”,第二次也就順理成章,。如果小紅的父母對其嚴加管教,,正確引導,本案的悲劇完全可以避免,。該案對廣大家長具有很強的警示意義,。家庭教育是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對物質生活的追求應當量力而行,,若以犯罪為手段,縱使獲得一時的滿足,,必將導致一生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