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10月23日電(記者白靖利)三名女生對一名女生實施校園霸凌,,結(jié)果導致受害者不慎墜樓致九級傷殘,,最終三名女生被判賠償各類損失240959.65元,未盡到充分管理責任的學校也被判賠償20773.29元,。近日,,在150余名師生的見證下,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校園霸凌案,。
原告小媛(化名)與被告嚴某某,、王某、潘某均為被告昆明市衛(wèi)生學校楊林校區(qū)的學生,。2016年5月12日,,嚴某某與小媛發(fā)生口角,。隨后,三人手持宿舍衣柜掛衣服的小鋼管進入小媛宿舍,,嚴某某與小媛再次發(fā)生口角并廝打,,王某、潘某也參與進來,。在場的其他同學將雙方拉開,,并讓小媛到廁所躲避,小媛站在廁所外的窗臺處,。嚴某某以其臉部被打傷為由,,要求小媛下跪道歉,小媛拒絕并走到窗戶邊,。王某見狀上前關(guān)閉窗戶,、拉上窗簾。嚴某某仍然要求小媛下跪認錯,,并用鋼管指著小媛,。小媛便爬上洗漱臺打開窗戶,坐在窗戶邊,,面朝窗戶外面,,背對著嚴某某等人。此時嚴某某仍用言語挑釁,,小媛回頭看嚴某某,,再回頭時不慎墜樓受傷。
當日小媛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鑒定為胸腰部椎體骨折損傷為九級傷殘,。2016年6月,嵩明縣公安局對嚴某某等三人做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嵩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小媛的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為24萬余元,,嚴某某負擔損失的30%;王某,、潘某各負擔損失的20%,;昆明市衛(wèi)生學校負擔損失的10%;小媛自行負擔損失的20%,。宣判后,,原告小媛及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昆明市中院公開庭審認為:雙方糾紛的再次發(fā)生以及小媛墜樓受傷均由嚴某某等三人引起,,小媛并無過錯,;王某對小媛實際實施了侵權(quán)行為,應(yīng)當與嚴某某,、潘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昆明市衛(wèi)生學校未盡到充分的管理責任,,一審判定承擔10%承擔賠償責任準確。因此撤銷嵩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定上訴人王某,,被上訴人嚴某某、潘某,、昆明市衛(wèi)生學校對小媛做出相應(yīng)賠償,。
審判長王瑞認為,近年來校園霸凌案多發(fā),,對青少年及校園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影響,。“德法并重,,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校園霸凌現(xiàn)象的發(fā)生,,學校和家長都應(yīng)履行好相應(yīng)的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