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
危害公共安全獲刑三年半
經審理,豐臺法院認為,,鄧某明知干擾公共交通正常駕駛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對正常駕駛的公交車司機進行毆打、揪扯,,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輕微傷,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應予處罰,。
因鄧某在實際載客十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毆打駕駛人員,、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應予以從重處罰,,且不符合緩刑條件,。
考慮鄧某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豐臺法院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講師高潔表示,本案發(fā)生時,,公交車已經啟動,,且車上乘坐有十余名乘客,道路上也有大量正常行駛的車輛,,鄧某的行為已經危害到了公交車的正常行駛和其他人員,、車輛的安全。我國《刑法》規(guī)定,,只要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應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鄧某當庭表示將上訴,。(記者劉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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