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燒國旗泄憤,就該這么判,!
因手機丟失,,輾轉派出所調取監(jiān)控,,尋找無果,。為發(fā)泄情緒,忠縣一男子點燃縣委,、縣政府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70周年升起的國旗,。12月23日下午,忠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劉某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為渝東北首例侮辱國旗罪案,。
2019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在忠縣城區(qū)因酒后丟失手機,遂報警求助,,并先后到忠縣公安局忠州第一,、第二派出所查看監(jiān)控視頻,均未能找回手機,。凌晨3時許,被告人劉某離開忠縣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步行前往賓館,。當步行至忠州街道紅星廣場國旗臺附近時,,為發(fā)泄未將遺失手機找回的不滿情緒,,劉某先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旗桿繩燒斷,國旗掉落至國旗臺,后劉某再次用打火機將國旗點燃后離開,。經(jīng)測量,,被焚燒的國旗長240cm、高160㎝,,焚燒面積約91.6%,。同日,被告人劉某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劉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jīng)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檔內裁量刑罰,。鑒于其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表示已經(jīng)清醒認識到焚燒國旗行為的嚴重性和不良影響,,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星紅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愛護國旗就是守護國家尊嚴。讓國旗完整鮮艷,、莊嚴肅穆,,不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尊重,更是對自強不息中華民族精神的尊重,。今年正值建國70周年,,舉國上下舉行了盛大的慶祝儀式,本案案涉國旗系忠縣縣委,、縣政府在今年10月1日安排武警升起的那面國旗,,位于忠縣縣城最繁華的廣場,該男子為發(fā)泄個人情緒,,恣意點燃國旗,,損害了國家的形象,破壞了國旗的尊嚴,,沖擊了社會公眾的愛國情感,,依法應予嚴懲。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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