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意義重大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此前三審稿規(guī)定,,“隱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審議的四審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相關報道見A4版)
在規(guī)定隱私包括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的基礎上,,進一步將“私人生活安寧”也納入隱私權的范疇,,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的這一修訂完善,,表面看只是增加了幾個字,卻具有人格權保護的深遠意義和重要價值,。
在“人格權編草案”審議這一立法背景和語境下,,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不僅意味著對隱私權的定義被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意味著,,“私人生活安寧”這一重要公民權利的人格權屬性,,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八饺松畎矊帣唷币脖淮_認為人格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得到民法典的明確保護。
無論從法理上講,,還是從現(xiàn)實生活角度看,,“私人生活安寧”對于個人來說,既是重要的人格權利,,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私人生活安寧不僅意味著一種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也意味著一種相安無事,、從容不迫的祥和內在生活狀態(tài)、心理境界,。進而言之,,私人生活安寧不僅關乎個人的安居樂業(yè)、安身立命,,也關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長治久安。
回到隱私權范疇,,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實際上進一步豐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范圍,。這意味著,,“侵犯隱私”不僅局限于此前人們熟知的各種非法獲取、泄露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其他任何可能滋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或構成嚴重“擾民”的社會現(xiàn)象,,如各種頻發(fā)的騷擾電話,、短信,、強制彈窗廣告以及噪聲,、煙塵等各種環(huán)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
據香港媒體報道,近年熱衷心理學的TVB前花旦徐子珊,,半年前獲碩士名銜,,為繼續(xù)追夢,甘愿放棄經營多年的演藝事業(yè),。近日,,徐子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宣布退出娛樂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