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柔智被任命為瑪多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1年7月起,柔智一直擔任瑪沁縣副縣長、縣公安局長一職,。
當?shù)卣ㄏ到y(tǒng)人士向記者評價柔智稱,他能力強,、有手腕,、性格強勢,歷年來,,在當?shù)貙移拼蟀敢?,在當?shù)毓蚕到y(tǒng)頗為有名。
記者從官方披露信息及二人供述中,,均無法佐證外界傳言,。
記者獲悉,二人均各有家室,,唯一可以確認的關系為上下級,,因格日措進入警隊后,一直在瑪沁縣公安局辦公室工作,,二人往來較為頻繁,。
而為何格日措會擁有如此傳奇履歷?其中奧秘,,至今仍未解開,。
公訴機關:她與縣公安局原局長是職務犯罪的同案犯
雖然,官方信息無法證實二人存在特殊關系,,但在涉嫌職務犯罪中,,二人被指為同案嫌疑人。
記者注意到,,今年2月,,因涉嫌嚴重職務違法,二人先后被果洛州監(jiān)委立案調查,。
格日措被立案比柔智還要早一天,,而柔智被留置將近3個月后,格日措才被留置,。
此后,,二人在同一天被刑拘、同一天宣布被逮捕。
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和受賄罪四項罪名,。
而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
記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所犯問題均發(fā)生在其公安系統(tǒng)任職期間,,且具體問題均與柔智有密切關系,。
該案除柔智和格日措外,瑪沁縣公安局也成了被告,。
該局曾以“協(xié)議費”“贊助款”等名義收取4家公司共計1220.843萬元,,被指涉嫌單位受賄罪。
12月8日,,達日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瑪沁縣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從始至終無任何異議,。
但柔智和格日措均提出異議,,并拒絕簽署認罪認罰書。
柔智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柔智犯有單位受賄,、濫用職權、貪污三項罪名均不成立,,其行為僅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而受賄罪涉案金額也存有異議。
格日措認為其無罪,,其辯護人也當庭為其做無罪辯護,。
12月8日,瑪沁縣各政府部門收看格日措,、柔智案一審直播,。圖片來源/瑪沁縣紀委監(jiān)委
縣公安局原局長當庭為“下屬”喊冤
記者獲悉,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訴機關指控二人罪名是否成立,。
記者注意到,,格日措被指犯有貪污罪和受賄罪,,但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均認為其無罪,而柔智當庭也多次為格日措喊冤,,并將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受賄行為辯稱是自己所為,。
“借26萬和6萬的事情(注:格日措受賄涉案金額),都是我的事情,跟格日措一分錢關系都沒有……”柔智當庭稱,,“實事求是,,我也說句心里話,無緣無故的一個人替我背黑鍋,,讓她進監(jiān)獄,,我確實忍受不了,是我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
公訴機關指控貪污罪時,,曾出具證人證言,、書證、轉賬憑證等證據(jù)證明,,柔智和格日措具有共同貪污行為,。
《起訴書》顯示,2014年4月,,某公路項目欲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保通維穩(wěn)點,,柔智提出該項目部承擔派駐執(zhí)勤民警的工資、加班費,、伙食費和取暖費,,并簽訂了《協(xié)議》。
之后,,柔智安排格日措提供一張格日措本人的銀行卡給該項目部,,該項目部通過公賬匯給格日措個人賬戶38.43萬元,格日措出具書面收據(jù),。
《起訴書》顯示,,之后柔智、格日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收入不入賬方式,,侵吞應給付瑪沁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的保通工資,柔智安排格日措取款,、轉賬,,將其中的30.2051萬元個人使用、揮霍,;格日措將其中8萬元用于購房,。
對于貪污罪指控,柔智認為,,他的行為并非貪污,,而僅構成挪用公款。
而格日措的一切行為只是奉命行事,,貪污與她無關,。
格日措辯稱,她只是按照柔智的命令行事,屬于職務行為,,并非貪污,。
當時,縣公安局下屬各單位財物管理混亂,,均沒有公賬,,通常慣例都是打入內(nèi)勤的個人賬戶,且更容易用于公務開支,。
她當時作為縣公安局辦公室主任,,并未察覺此舉不妥。
之后,,取款,、轉賬也是遵照柔智的命令行事。
柔智之前欠她的錢,,因此她從該賬戶取出8萬元時,,柔智告訴她,先用這筆錢給她還錢,,她也沒覺得有何不妥,。
格日措辯護人認為,格日措無貪污主觀故意,,且錢款去向等并不能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格日措有貪污行為,,即使格日措有錯,也屬于違規(guī),,并非違法,。
公訴機關在指控格日措受賄時,共列出兩起受賄事項,。
記者注意到,,這兩起事項本與柔智無關,但柔智卻辯稱,,這兩起受賄行為均與自己有關,,與格日措無關。
《起訴書》顯示,,2014年10月20日,,格日措以借為名,向負責維修改造瑪沁縣公安局舊看守所項目的負責人索取6萬元用于繳納她的部分購房款,。
格日措及其辯護人否認指控,,辯稱這屬于民間借貸行為,而非受賄,。
格日措已用現(xiàn)金委托柔智代為償還,,該項目負責人日后沒向格日措追討,,直到案發(fā)后,,格日措才得知,,柔智并未實際歸還這筆錢。
柔智也稱,,格日措確實把錢給他了,,讓他代為償還,只是他沒還,。
《起訴書》顯示,,2016年6月19日,格日措以借為名,,向劉某索取20.5462萬元用于購買位于成都的一套商品房部分房款,,之后委托劉某進行裝修,裝修費6.39萬元也全部由劉某支付,。
記者獲悉,,劉某常年承包瑪沁縣公安局有關施工項目。
對于這一指控,,格日措和柔智當庭均提出異議,。
二人均稱,成都這套房的實際擁有者是柔智,,而非格日措,。
并稱,劉某夫婦,、柔智和格日措一同前往成都看房時,,柔智欲買房,但當時沒帶身份證,,就讓帶了身份證的格日措辦理了購房手續(xù),,由于這套房是用格日措身份證登記購買的,日后,,這套房的其他手續(xù)也都是格日措負責辦理,。
格日措稱,因為房是柔智的,,之后關于裝修的事情她也沒再過問,。
柔智則稱,他周圍朋友都知道他在成都有套房,。
而格日措說,,她周圍親友都不知道這套房的事情。
對于二人辯解,,公訴人并不認可,。
公訴人出具劉某等人證言,、書證、轉賬憑證等證明,,“成都房子是給格日措買的”,,而非柔智。
庭審時,,這套房仍在格日措名下,。
公訴機關認為,柔智和格日措均屬于一人犯數(shù)罪,,結合庭審表現(xiàn),,應當數(shù)罪并罰。
公訴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為:對柔智數(shù)罪并罰應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到15年為宜,;格日措應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6年為宜,。
對此,二人均認為量刑建議太重,。
柔智及其辯護人認為,,柔智的行為不構成單位受賄罪、濫用職權和貪污罪,,僅構成挪用公款和受賄的嫌疑,,且柔智具有主動到案、坦白自首等情節(jié),,兩個罪名應當判處有期徒刑5年左右為宜,。
格日措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格日措兩項罪名均不成立,,法院應依法對格日措做出無罪判決,。
即使合議庭認為格日措存在過錯,也應充分考慮其為初犯,、案發(fā)后能積極退贓,、平時工作表現(xiàn)良好,多次受獎,,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應從輕處罰。
因該案重大,,當庭未做宣判,。
在醫(yī)療系統(tǒng)工作10年后,,青海女護士格日措突然被提拔成為派出所長,此后,,她的職場生涯進入“快車道”——原本默默無聞的格日措在警隊頻繁升職,、受獎
原標題:援鄂女護士被撞身亡,司機醉駕逃逸獲刑5年半今年7月,,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克什克騰旗發(fā)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27歲的游客蘇娜和男友王宇在車禍中不幸遇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