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guān)注的“7歲男童在登封一家武校身亡”案有了新進展,。1月30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被害人家屬和其訴訟代理人處獲悉,,涉事武校教練桑某明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一案1月30日上在新密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桑某明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2019年10月,,7歲男童程某博在河南省登封市一武校學習武術(shù)期間突然暈倒被送往醫(yī)院救治。當年的11月4日,,程某博被宣布死亡,。涉事教練被警方處行政拘留14天,罰款500元,。但家屬懷疑孩子死亡系遭教練桑某明擊打頭部所致,,但警方認為并無實際證據(jù)能夠證明桑某明有犯罪事實,因此未予刑事立案,。
由于不服警方的處罰決定,,程某博家屬將登封市公安局起訴到法院。2020年3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0年6月11日二審維持原判。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桑某明故意傷害程某博的事實存在,,程某博頭部、腳,、胳膊等處均有明顯外傷,,程某博傷情(后死亡)是否系桑某明故意傷害行為所致,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行為,,在案件尚未查清的情況下,,登封市公安局對桑某明的行政處罰決定,屬“事實尚未查清,,主要證據(jù)不足”。
在此期間,,登封市公安局對程某博死亡一事進行立案,,并對桑某明采取了強制措施。后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涉事教練桑某明提起公訴。
庭審中,,新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桑某明在登封市區(qū)少室路北段嵩山村天辰俱樂部內(nèi),對違規(guī)組織招收的被害人程某博等5名未成年人進行武術(shù)訓練,,明知程某博對訓練有抵觸情緒,仍使用木尺進行懲戒,,后要求程某博繼續(xù)訓練,。在訓練過程中,桑某明未盡到注意義務,,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使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險性的“平蹬”動作后倒地昏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程某博系頭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腫死亡,。
檢方認為,被告人桑某明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的庭審中,,根據(jù)警方提供的口供和桑某明在庭審中的表態(tài),桑某明均稱自己“只打了程某博手心三下”,,并沒有打過別的部位,只是用戒尺懲戒,,對程某博之死負有監(jiān)管責任,。對于程某博身上其他外傷的來源,,桑某明表示“不知道”。
程某博的父親和代理律師認為,,桑某明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不符合事實,,根據(jù)在場的四名孩子以及文化課老師的證言,可以排除程某博受到其他人傷害和在其他地方受傷的可能,,身上的多處外傷均為桑某明毆打造成,,應當構(gòu)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1月3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程某博家屬和其代理人北京京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青處確認,,該案一審宣判。
新密市人民法院認為,,桑某明在訓練過程中,,強令年僅7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危險的訓練動作,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沒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致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關(guān)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其訴訟代理人主張應認定桑某明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經(jīng)查,因為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桑某明實施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傷害行為,,且其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桑某明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對此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桑某明在案發(fā)前雖然沒有前科,,但是其違規(guī)招收學員,對未成年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嚴重后果發(fā)生,,其過失導致未成年人死亡,可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最終,,法院以桑某明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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