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主播偷漏稅的問題,,一方面有可能造成國家財稅的損失,另一方面,,對直播平臺的健康發(fā)展也是不利的,。
北青報:我國目前的相關規(guī)定有哪些?
趙冬苓:我國《電子商務法》以及《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雖規(guī)定了直播營銷平臺的涉稅信息提供義務,,但制度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必要的操作指引,難以為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稅收監(jiān)管提供充分保障,。
北青報:您對現(xiàn)有制度規(guī)定有何看法,?
趙冬苓:根據《電子商務法》第28條、《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第8條等規(guī)定,,直播營銷平臺具有對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的信息認證義務和信息報送義務。由于稅務部門尚未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該項制度操作性不強,。比如,報送的前置條件難以滿足,。涉稅信息報送需建立在“實名認證”基礎上,,但這些主體是否進行市場登記、稅務登記,,平臺只有“提示登記”權利,,無法硬性要求。
還有,,《辦法》要求平臺報送的信息內容主要為“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稅信息”,,但身份信息是否區(qū)分已登記和未登記的經營者,何為“其他涉稅信息”,,尚不明確,。如何做好涉稅信息報送和使用安全性,缺乏必要保障,。盡管《辦法》第8條規(guī)定,,平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但對于何為“必要措施”,,報送的標準和界限為何,,如何加強信息隱私權的保護等等,未予規(guī)定。
北青報:您覺得應該如何規(guī)范,?
趙冬苓:直播營銷人員存在“頭部,、腰部,、尾部”之分,,互聯(lián)網平臺也有超級平臺、大型平臺和中小平臺的區(qū)別,,再加上每個主播的分量不同,,我認為應該分平臺管理、分藝人管理,。
另外,,關于繳稅,我們國家規(guī)定是屬地管理,,即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繳稅,,但我國直播經濟發(fā)展存在地域不平衡,直播平臺的注冊地點與從業(yè)人員的戶籍所在地,、經營地點不對應,。以B站、抖音,、快手等平臺為例,,平臺注冊地在上海、北京,,但網絡主播卻來自于全國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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