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生前預囑首次入法,臨終搶救該由患者說了算
深圳率先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其在“臨終決定權”上的觀念引導和制度探索價值不應小覷,。
▲2021年3月21日,北京松堂關懷醫(yī)院,,一老人在病房外通道散步,。通道的末端是雛菊之家,專為兒童臨終關懷設置的病房,。新京報記者王嘉寧攝
據報道,,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于近日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qū)醫(y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guī)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yī)院要尊重其意愿,,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后時光,。深圳也因此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qū)。
該條新法規(guī),,對于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將死,,個人意愿既難以表達,,更難得到尊重,。尤其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后,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
但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chuàng)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tǒng)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這種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擔心醫(y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也有望從此得到化解。
尤其對于老年患者的子女及其他親人而言,,盡管患者已處于彌留之際,,若不“盡力搶救”,對己怕留下遺憾,,將來自責“是我害了老人”;對外則擔心留下把柄,,怕人說不孝,、舍不得花錢。倘若老人有多個子女,,主張“放棄搶救”的子女,,還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責。
在這些傳統(tǒng)觀念,、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明知任何醫(yī)療措施都已經不可能逆轉病情,仍然“不到最后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在此過程中進行的過度用藥、檢查,,甚至過度搶救等,,不僅加重了自身經濟負擔,也給患者帶去痛苦,,對醫(yī)療資源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
有了生前預囑,,相關決定來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屬便可以不再面臨這種兩難選擇,。同時也給醫(yī)生吃上了一顆定心丸。
此前,,民間也在大力推廣生前預囑,,比如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在業(yè)界就廣為人知,其相關網站推出的“我的五個愿望”,,國內已經有5萬多人填寫,。
但這種民間倡導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親屬對此有異議,,醫(yī)療機構及醫(yī)生就可能面臨民事侵權索賠,,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這種巨大的不確定性風險,,讓醫(yī)生不敢做決定,。也因此,當患者生命垂危之際,,醫(yī)院仍秉著救死扶傷的醫(yī)學精神,,對其進行無謂搶救的情況,并不罕見,。
通過立法,,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后,醫(yī)生在法律框架下做出選擇,,將不再顧慮重重,。
而這個過程,也是一個從制度層面推動傳統(tǒng)觀念轉變的過程,。有時候,,不惜代價的搶救,并非是患者所樂見的,,也不是對生命尊嚴的最好保護,,更不應以此站在道德高地,評判患者子女及醫(yī)院,、醫(yī)生的選擇,。
以此而論,深圳率先在全國建立“生前預囑制度”,,其在“臨終決定權”上的觀念引導和制度探索價值不應小覷,。
建立生前預囑制度,通過立法賦予患者臨終搶救決定權,給患有醫(yī)學上搶救治療無望疾病的老人帶來安寧,,使他們的離世從“生死兩相憾”變成“生死兩相安”,。
也要看到,生前預囑的完善和普及,,在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生前預囑涉及諸多法律和醫(yī)學專業(yè)概念,患者理解有難度,,簽署生前預囑前,,要為患者提供專業(yè)的指導與服務。包括創(chuàng)傷性搶救是否值得實施,、損害與收益如何評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規(guī)范,使之有章可循,。
此外,,生前預囑入法,也要避免被惡意利用,,比如臨終搶救的醫(yī)療開支很大,,要謹防健康商業(yè)保險夸大生前預囑的作用等。
盡管生前預囑首次入法,,規(guī)則未必成熟,,但深圳在此方面進行的制度性探索,必然會日益累積經驗,,為我國普及生前預囑開創(chuàng)一個科學模式,,最終讓每位患者都有權選擇自己的臨終搶救方式,能夠從容和有尊嚴地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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