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羅翔:一人犯罪影響子女親屬考公,,這公平合理嗎?
近日,關于一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影響其子女,、親屬參軍,、考公,、進入重要崗位的規(guī)定是不是合理的討論,,受到公眾關注,。
持不合理論者認為,,沒有任何科學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撫養(yǎng)人、受其影響的人等就一定會有犯罪傾向,、犯罪意圖或者犯罪行為,。
但也有很多網(wǎng)友支持繼續(xù)這個規(guī)定,其主要理由在于,,這種牽連制度可以實現(xiàn)較好的威懾功能,,避免犯罪。
另外,,對于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們從父母身上獲得了恩惠,既然不能連坐,,那為什么可以連惠,,討論問題不能太過雙標。
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
法律只是一種專業(yè)化的知識,,它在人類的知識總量中可能連百分之一都占不到,因此我們沒有資格去對擁有普遍性知識的民眾評頭論足,,獨斷傲慢,。
我們只能說出自己基于專業(yè)的憂慮。
懲罰犯罪的支柱,,是公正還是功利,?
關于懲罰的理論,歷來有兩種針鋒相對的立場:
一種觀點認為因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罰,。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
前者強調公正,,立足既往,,認為罪犯實施犯罪,本身應受到懲罰,,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懲罰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即報應主義思想,。
后者關注將來,,認為懲罰是為了預防犯罪,對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此乃功利主義思想,。
報應主義思想最典型的表達,就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很多人認為報應主義太過感性野蠻,,但它其實限縮了刑罰權,,張三殺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張三復仇,,不能連帶張三家人,。
如果李四認為要斬草除根,趕盡殺絕,,把張三家人全部干掉,,那顯然違反了報應主義倡導的公正。
報應主義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
他認為人在自由意志的選擇下,,避善從惡、實施犯罪,,從道義的立場上必須承擔責任,。
理性的人必須接受內心道德法則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理性自己給自己下達的命令,,是一種不可違背的絕對命令,。
為了聲明這種報應主義立場,康德舉了一個例子,。
假定在海島上有一個公民社會,,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彼此分開,,散居世界各地,。
但如果監(jiān)獄里還有最后一名謀殺犯,那必須在處死他以后,,才能執(zhí)行解散決定,。
因為每個人必須知道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不應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
如果不這樣做,那所有人將被認為共同參與了謀殺,,這是對正義的公開違反,。
功利主義的巨匠,則首推英國哲學家邊沁,,他的名言是:“正確的行為是那些能夠給最大多數(shù)人帶來最大幸福的行為”,。
在邊沁看來,法律應當以最小的社會痛苦,,追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在一個理想的社會,給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罰都是不應該存在的,。然而,,我們畢竟沒有生活在黃金時代,總有一些人會實施犯罪,。
邊沁認為,,犯罪和刑罰都會給社會帶來痛苦,用刑罰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這叫以毒攻毒,。
如果刑罰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卻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罰就是正當?shù)摹?/p>
比如刑罰對社會造成了三個當量的痛苦,,而它卻遏制了多于三個痛苦當量的犯罪,那么刑罰就是合理的,。
如果刑罰不足以遏制犯罪,,那這種刑罰就純粹是一種浪費,它比多余的刑罰更為有害,。
邊沁舉了一個形象的例子,,說這就像醫(yī)生給患者做手術,讓病人遭罪但卻毫無成效,,還不如不做手術,。
在功利主義者看來,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在行為之前,,人們會權衡利弊,,比較犯罪帶來的快樂與可能遭受的刑罰的痛苦。
如果結論是刑罰之痛大于犯罪之樂,,那么他們就不會去實施犯罪,。
功利主義有兩種主張,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殊預防,。
一般預防也就是所謂的殺雞駭猴,對犯罪人施加懲罰是為了威嚇社會公眾,,讓他們不要以身試法,,這其實是將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視為潛在的犯罪人。
特殊預防針對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們將來再次犯罪,。
公正與功利?誰應該是懲罰的主要支柱呢,?
很多朋友會不假思索地認為肯定是功利,,畢竟我們生活在一個處處強調功利的時代。
但是,,這個選擇可能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 人的工具化,懲罰張三犯罪是為了預防張三以外的人犯罪,,報應主義認為,,這是把罪犯當作一種工具,來實現(xiàn)其他目的,,是對罪犯人格的褻瀆,。
第二,功利主義有冤枉無辜的風險,。
比如,,某地發(fā)生數(shù)起兇殺案,作案手法非常殘忍,,一時人心惶惶,。
領導批示,當月必須破案,,可到截止日期前一日,,仍毫無頭緒。
于是辦案人員與一位死刑犯商量,,只要他認下人命案,,便許以諸多好處,如給他將要高考的兒子解決免試入校的手續(xù),。
被告欣然同意,,向公眾懺悔自己的殺人行為,。
按照一般預防的觀點,這種行為并無不當,,因為它可以震懾普羅大眾,,讓他們感到司法機關言出必行辦案神速的強大威力。
但是,,這種做法顯然抵觸我們內心某個最柔軟的地方,。
無罪不罰,這是正義的底線,。
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各有利弊,,通行于世的是綜合主義,也就是將兩者結合起來,,優(yōu)勢互補。
雖說綜合主義是取各家之長,,但它總應有個主次之分,。
在我看來,懲罰的根據(jù)應該以報應為主,,功利為輔,。
只有當人實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罰,。
無論能夠實現(xiàn)多么美妙的社會效果,,都不能突破“無罪不罰”這個最基本的底線。
做了那么冗長的鋪墊,,那么牽連制度所說的威懾更傾向于公正還是功利呢,?顯然,它帶有效果論的功利色彩,。
它最大的問題在于違反了罪責自負,,無罪不罰這個正義的底線。
有人會認為牽連制度的威懾實現(xiàn)了功利主義倡導的一般預防,,這其實也是一個誤讀,。
這里大家要特別注意一般預防和法家的重刑主義的區(qū)別。
法家強調重刑主義,,以殺去殺,,雖殺可也。
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對很輕的犯罪也可以實施重刑,就像治普通感冒,,卻給病人用最猛的抗生素,。
這和功利主義并不相同,,功利主義認為刑罰之惡不能超過犯罪之惡,多余的刑罰也就是多余的惡,。
如果感冒用猛藥,,說不定把人體的免疫系統(tǒng)給徹底搞壞,反而讓其一命嗚呼,。
同理,,如果社會的免疫系統(tǒng)被破壞,那么反而會造成摧毀性的后果,。
所以老子批評法家”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如果盜竊幾百塊錢也判死刑,,那行為人很可能實施更為嚴重的犯罪,。
而連坐制度屬于典型的重刑主義,法家的連坐包括親屬連坐,、地域連坐,、職務連坐,并在范圍上不斷擴張,。
因此,,牽連制度屬于猛藥,并不完全符合現(xiàn)代刑罰有節(jié)制的功利主義,。
至于功利主義所強調的特殊預防,,也即防止犯罪人再犯,牽連制度可能更難實現(xiàn),。
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過自新之路,,那么他們無法回歸社會,很有可能他們出獄后會再次犯罪,。
當前,,服刑人員的再犯現(xiàn)象是一個非常值得警惕的問題。
這就是為什么在法律中很少能夠找到有牽連制度的蹤跡,,這里的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兵役法》都沒有規(guī)定家人犯罪就不得錄用,。
至于各種內部規(guī)定是否違反上位法,,這又是一個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
為什么大家重視平等,,卻忽視歧視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xiàn)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平等既反對特權,,也反對歧視,。
有趣的現(xiàn)象是,多數(shù)人往往只注重對特權的抨擊,,而對反對歧視并不十分重視,。
但其實和特權一樣,反對歧視也來源人們對自我的尊重,。
特權是權利的不當膨脹,,它是處處高人一等,歧視則是權利的不當剝奪,,處處低人一等,。
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結果上的平等,。
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的是結果平等,,但這只是為了把強者拉到與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達到平等,。人們越是致力于爭取結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級和特權的泥沼。
法律的平等應該是一種規(guī)則的平等,。
也即法律的規(guī)則對所有人同等適用,在法律設定規(guī)則中每一個都擁有相同的權利,,無論富人窮人,,尊貴卑弱,每個人都擁有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等各種為人的基本權利。
出生是無法選擇的,,父母的顯赫與卑微對于子女自然而然會產生影響,,但那只是命運的自然安排,但這與法律沒有太大關系,。
家境優(yōu)越的父母肯定會讓孩子擁有更多的機會,。
我出生在一個很小的城市,來北京上大學之前都沒有親眼見過鋼琴和小提琴,,英語至今也一塌糊涂,。
同樣是出國交流的機會,外語水平好的同學肯定占優(yōu)勢,,我這種家鄉(xiāng)口音的外語肯定被淘汰,。
我確實嫉妒過那些家境優(yōu)越的同學,當有人家道中落,,從高處跌落,,我的內心也曾暗暗叫好,。
但是理性讓我從嫉妒中不斷走出,不斷提高自己,,改變自己,,不在抱怨和苦毒中自我沉淪。
法律既不能人為地強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為父母顯貴,,處處讓其加分;也不能讓子女因為父母的過錯就雪上加霜,,因為父母犯錯,,處處減分。
法律上的平等是機會和權利的平等,,而非結果上的平等,。
當然,法律并不反對合理的區(qū)別對待,,鑒于人類在起點上存在天賦,、財富、個性,、教育,、性別、種族等各方面的不同,,所以法律下的平等并不反對區(qū)別對待,。
比如考慮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點,在生育法,、兵役法上區(qū)別對待,,這并沒有違反平等的精神。
然而,,因為父母犯罪,,就對子女的就業(yè)進行限制,這是一種合理對待嗎,?
每當你出現(xiàn)迷思時,,不防降下無知之幕
法治從不幻想在現(xiàn)世建立黃金世界,它只是為了避免出現(xiàn)最壞的結果——這也許是法律人一個重要的思維邏輯,,凡事都想到最壞,,避免出現(xiàn)最壞的結果。
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將自己代入強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視野。
法律界為什么擔憂牽連制度,就是害怕出現(xiàn)滑坡現(xiàn)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報考公務員,那么罪責自負的原則就已經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會無窮匱也,?
誰知道哪天不會出現(xiàn)五服以內都受牽連,抑或某個地域一律牽連,。
甚至商人子弟不能為官,,人分三六九等的思想又死灰復燃。
不能考公會不會滑坡到不能考事業(yè)編,,甚至不能進入大企業(yè),。
須知很多企業(yè)招聘也參照公務員錄用標準。
羅爾斯通過無知之幕理論告訴我們,,如果我們出生之前被一塊無知之幕遮擋,,不知道自己出生在何種家庭,不知處于何種階層,、性別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體健康還是病弱,,家境貧窮還是富裕,,那么你是希望出生在一個父親貴族兒也貴的身份社會,還是希望出生在一個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你依然能不受牽連,,能夠獨立生活的年代呢?
很多人總是覺得自己的命好,,或者認為自己不會命不好,但這并不是你說了算,。
因此,,無知之幕理論推導出兩種公正原則:
一是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這個原則要優(yōu)先于社會功利和總體福利的考慮,。
即便你成為了低端中的低端,,你依然擁有一些基本權利是任何人無法干涉的,也就是說在基本權利方面,,每個人都是完全平等的,。
有誰敢說,你或你的家人就不會跌至谷底呢,?但即便你在深淵,,法治依然希望保障你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第二種公正原則,,關心社會和經濟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對收入和財富進行絕對平等的分配,,而是為了確保公平,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一定的傾斜調整,。
通過平等來對自由進行補充,,避免自由墮落成強者對弱者的全盤通吃。
這也就是著名的“差異原則”,。
但差異原則更多是補償,,而不是剝奪。
人無法選擇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與道德過錯無關,,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沒有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
比如,,很多人不知道買鸚鵡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從海外買藥可能構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
另外,,從自然結果來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
一旦父母入獄,,他們本身就會受到社會歧視,,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趕盡殺絕,。
更有甚者,,子女有時還是父母犯罪的直接受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遺棄子女,,出賣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
當然,有人可能會說,,是不是可以區(qū)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過失犯,對己犯和對他犯,,對于某些可以牽連,,某些就不應該牽連。
這種折中的思路值得進一步研究,,但我們還是擔心它會出現(xiàn)滑坡效應,,更重要的是它與罪責自負的原理是違背的。
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非邏輯,,沒有人擁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徹底說服。
人類各個世代千千萬萬的人從個人經驗中所匯總的海量知識,,一定大于我們這些自詡為法律專家的狹小知識,。
但是,我們依然有責任說出自己專業(yè)的意見,。
法律沒有最優(yōu)解,,只能提供一個相對較好,或者說最不壞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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