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謝宇案二審宣判:維持死刑判決
2023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謝宇故意殺人,、詐騙、買賣身份證件上訴一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謝宇悲觀厭世,,曾產(chǎn)生自殺之念,,其父病故后,認為母親謝某某生活已失去意義,,于2015年上半年產(chǎn)生殺害謝某某的念頭,,并網(wǎng)購作案工具。
同年7月10日17時許,,吳謝宇趁謝某某回家換鞋之際,,持啞鈴杠連續(xù)猛擊謝某某頭面部數(shù)下致其死亡,清理清洗現(xiàn)場后潛逃,。
后吳謝宇編造謝某某陪同其出國交流學習的事實,,以需要生活費、學費,、財力證明等理由騙取親友人民幣144萬元用于個人揮霍,。
為逃避偵查,吳謝宇還購買了十余張身份證件,,用于隱匿身份,。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謝宇以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三千元,。
宣判后,吳謝宇提出上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吳謝宇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詐騙罪,、買賣身份證件罪。
吳謝宇因自己的錯誤認知產(chǎn)生殺母惡念,,作案前精心預謀,,準備作案工具,,謀劃殺人手段以及對作案現(xiàn)場的布置和清理,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作案后偽造謝某某筆跡制造謝某某存活的假象騙取親友錢款,,網(wǎng)購他人身份證件并毀壞隨身手機卡以逃避偵查,將騙得的錢款用于揮霍,,毫無認罪,、悔罪之意。
吳謝宇的行為嚴重挑戰(zhàn)法律,,違背倫理道德,,踐踏人類社會正常情感,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
綜合全案證據(jù),吳謝宇作案時具有完全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序合法,。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吳謝宇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審理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吳謝宇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quán)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以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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