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biāo)題:這24人真“刑”,!山東省首例“套路租”公開宣判
6月13日下午,,山東省濟(jì)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對全省首例“套路租”案一審公開宣判,,共24人獲刑,,并處相應(yīng)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
2021年9月初至11月上旬,,在山東省壽光市,,被告人張某文、寇某偉從事收抵押車,,其明知前來抵押車輛的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李某鵬及高澤民等人并非車輛所有人,,而是將租賃他人的高檔汽車抵押給自己謀利,,自行和通過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qiáng)介紹,,接受車輛,,與抵押人簽訂高于實(shí)際支付數(shù)額的抵押合同,支付約合同一半數(shù)額的現(xiàn)金給押車人,。
之后扣留車輛,采取拆除車輛GPS裝置,、安裝信號屏蔽器,、將車輛放在地下車庫等方式將車輛藏匿。
車主前來贖車時,,按照合同或略低于合同的數(shù)額向車主索要高額贖車費(fèi),,以扣留車輛不放行,或不贖車就處理掉車輛或拆卸汽車零件相威脅,,迫使車主交付贖車費(fèi)后,,將車輛歸還。
被告人朱某坡,、朱某明知被告人張某文采取上述方式敲詐車主,,仍幫助張某文收車。
被告人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qiáng)糾集在一起,明知前來抵押車輛的押車人不是車輛所有人,,主動尋找車輛,、安排租車、抵押車輛,,或接受其他作案人請托,,將他人的汽車送至張某文、寇某偉處抵押,,由押車人與收車人簽訂虛高金額的抵押合同,,從張某文、寇某偉處獲取介紹費(fèi),,非法獲利,。
被告人高某、于某涵,、楊某,、張某行、姜某廷,、訾某峰,、李某鵬等人明知被告人張某文,、寇某偉收車后,向車主索要高額的贖車費(fèi),,將租賃的他人車輛,,經(jīng)被告人孫某銳等人介紹,送至張某文,、寇某偉處抵押,,簽訂虛高金額的抵押合同,非法獲利,,并從中分贓,。
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李某國,、李某強(qiáng)、朱某坡等人,,為謀求共同的非法經(jīng)濟(jì)利益,,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有組織地開展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嚴(yán)重影響了車輛租賃行業(yè)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文、孫某銳為糾集者,,以被告人李某國,、李某強(qiáng)、朱某坡,、高某,、于某涵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tuán)伙。
法院判決:
對被告人張某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對被告人孫某銳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對被告人張某行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對李某國,、李某強(qiáng),、寇某偉、于某涵,、游某5名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六千元,。
對被告人楊某、高某,、李某鵬,、葛某超、李某旋,、訾某峰,、朱某坡、李某晨,、郇某,、張某10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二萬至五萬元不等罰金,。
對柴某旭,、朱某,、欒某東3名被告人均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對姜某廷,、李某河、朱某瑞3名被告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相關(guān)退繳的案款,,發(fā)還被害人,;涉案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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