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甘肅一男子因婚姻家庭矛盾殺害一對母女 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日前,,甘肅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消息,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故意殺人犯王某依法執(zhí)行死刑,。
故意殺人犯王某,,男, 漢族,生于1989年5月1日,小學文化程度 ,農(nóng)民,,甘肅省舟曲縣人。
2019年1月被害人楊某某(女,,歿年31歲)與吳某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但未登記,。
2019年10月楊某某又與王某登記結婚,,并繼續(xù)與吳某某同居,,后向王某提出離婚,,王某因此懷恨在心,。
2020年3月3日王某攜帶一把單刃刀、農(nóng)藥前往舟曲縣城關鎮(zhèn)跟蹤觀察楊某某的行蹤,,3月4日18時許,,來到楊某某回家的必經(jīng)之路等待,19時許,,楊某某與女兒冉某某(被害人,,歿年3歲)在回家途中和王某相遇,,王某與楊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持單刃刀朝楊某某胸腹部,、背部連刺數(shù)刀,,致楊某某心臟貫穿、肝臟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隨后王某用手捂壓冉某某口鼻,致冉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犯王某供認不諱。
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殺人罪,。
王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行兇,,又遷怒無辜,殺害年僅三歲的幼童,,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質(zhì)惡劣,,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上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復核后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法核準故意殺人犯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命令本院執(zhí)行。
法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已于2023年8月22日將罪犯王某驗明正身,,押赴刑場,,用注射方法執(zhí)行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故意殺人死刑復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準張波,、葉誠塵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期間,,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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