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共同生活但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已給付彩禮能否要求返還,?
——杜某某與王某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裁判要旨】
給付彩禮屬于以締結婚姻為最終目的的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同居關系,當結婚無法實現(xiàn)時贈與行為喪失法律效力,,給付人可請求受領人返還彩禮,。具體返還的數(shù)額應根據(j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shù)額,、過錯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財產(chǎn)用途去向并結合當?shù)仫L俗習慣,、雙方家庭狀況、當?shù)亟?jīng)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考量,。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杜某某與王某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戀愛。2021年1月29日,,杜某某給付王某某彩禮66000元,,次日,雙方按照民間風俗舉行婚禮,,后一起外出至福建省打工,。2021年10月,雙方從福建省回到興義市后,,王某某回到盤州市老家,,并表示不愿意與杜某某登記結婚,之后杜某某與王某某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杜某某遂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王某某退還彩禮,。
【裁判結果】
黔西南州普安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彩禮是男女一方婚前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一是本案原,、被告雙方按照習俗舉行婚禮后,,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guī)定,,對于杜某某要求王某某返還其給付的彩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二是王某某在收取杜某某的彩禮后,,雖未與杜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兩人在外出打工期間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近十個月,,因此對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酌情支持由被告王某某返還原告杜某某彩禮33000元。
【案例解讀】
彩禮來源于我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禮,,系中國傳統(tǒng)嫁娶禮儀的婚約習俗,,既是財產(chǎn)關系規(guī)則,也是社會關系規(guī)則和身份關系規(guī)則,。2023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扎實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因此治理的對象是“高價彩禮”,,而非彩禮本身,,合理范圍內的彩禮屬于習慣范疇,應當尊重其所承載的文化因素和社會功能,,不宜一概否定,。本案中,在結婚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法院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支持退還彩禮的同時,,根據(jù)共同生活情況酌定彩禮數(shù)額,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推動此類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和源頭化解,,將傳統(tǒng)彩禮文化更好地融入現(xiàn)代社會,充分發(fā)揮了法治對于現(xiàn)代婚姻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問
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關系,?
彩禮是民間習俗,,并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違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違法行為,,被法律明文禁止。區(qū)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給付彩禮的主要標準,,一是看當事人意愿,,彩禮屬于自愿饋贈,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違背當事人意愿的強迫行為,;二是依習俗認定,,彩禮本質是婚約習俗,民眾一般會遵從和認可,,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缺乏認同感,。當彩禮成為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時,被迫給付財物一方有證據(jù)(如微信,、短信,、郵件、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明財物是對方借婚姻索取的,,該財物應當全部返還。
問
父母可以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彩禮嗎,?
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第一種情況,,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離婚訴訟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不宜將其他彩禮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另一種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一方提起婚約財產(chǎn)糾紛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男方父母以家庭財產(chǎn)給付彩禮的,、其父母可作為共同原告,;女方父母代收彩禮由家庭實際使用的,,其父母可作為共同被告。
問
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qū)別,?
戀愛贈與發(fā)生在戀愛階段,,有些尚未談及婚嫁且多為情意表達,而彩禮發(fā)生在談婚論嫁的特殊階段具有婚姻締結表示意思,,因此雙方不具有締結婚姻表示的消費性饋贈不屬于彩禮范圍,,并可結合給付的目的、給付的時間,、給付金額的大小等因素進一步判斷,。例如,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表情達意贈與對方的財物,、交往過程中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特定節(jié)日等時點給付對方和家人的禮物禮金、籌辦婚禮中宴請親友的支出費用等一般認定為戀愛贈與而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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