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閨蜜借酒澆愁釀成悲劇
同桌三人皆被告上法庭
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為情傷心情低落,,自行去了朋友王琪(化名)的家中,并決定與朋友王琪,、徐恬(化名)和陳朵(化名)聚一聚,,希望通過與朋友聚餐緩解悲傷情緒。
聚餐期間,,酒精成了她們釋放情緒的工具,,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陳朵也一同參與了聚餐,,但兩人并沒有喝酒。
聚餐結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車上休息,,徐恬在車里面照顧她。然而,,等徐恬凌晨五點左右在車上醒來時,,她發(fā)現(xiàn)小秋已經沒有了呼吸。震驚之余,,徐恬急忙撥打了急救電話,。
遺憾的是,,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臟呼吸停止,。
小秋的父母一時難以接受女兒去世的事實,他們認為王琪三人作為聚餐的組織和參與者,、作為女兒的朋友,,她們應該對小秋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將一起參與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陳朵三人訴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三人未盡合理救助義務,,
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應根據她們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數(shù)人聚餐的特定環(huán)境下,,聚餐的召集組織者和共同飲酒人負有對其他共同飲酒人處于安全狀態(tài)的注意義務。
王琪應當知道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損害,,嚴重的會引發(fā)酒精中毒或者誘發(fā)其他疾病等導致死亡,。不論王琪有沒有勸酒,她都沒有對小秋過量飲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沒有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導致發(fā)生意外死亡結果,應承擔6%的賠償責任,,賠償5萬余元,。
徐恬、陳朵作為共同聚餐者,,雖然沒有參與飲酒,,但兩人在小秋過量飲酒,且醉酒后發(fā)生嘔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負有及時將小秋送到醫(yī)救治的法律義務,她們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存在過錯,,均承擔3%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2萬余元,。
法官:飲酒者適度,,
共飲者之間友善互助
飲酒者應當量力而行,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在自身酒量,、身體狀況允許的范圍內秉持“適度飲酒”的原則,。酗酒一時爽,親人淚兩行,。
共同飲酒人之間應當友善互助,,在發(fā)現(xiàn)共飲人過量飲酒時應及時提醒、有效勸阻,,對醉酒者盡到幫扶,、照顧、護送等義務,,當醉酒者出現(xiàn)明顯身體不適時應及時送醫(yī)就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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