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崔常亮被西安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刑拘。同日,,警方也對馮某和馮某寧做出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拘留37天后的10月23日,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崔常亮作出不批捕決定,,認為他有自衛(wèi)情節(jié),。崔常亮被取保候審。
2019年8月7日,,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崔常亮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崔常亮因瑣事傷害他人身體,,致兩人輕傷,,其行為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崔常亮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辯護人也為其做無罪辯護。
2021年4月19日,,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崔常亮犯故意傷害罪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體,、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但在本案中,,盧某等人酒后來到崔常亮經(jīng)營的超市滋事,,崔常亮在自己人身和財產(chǎn)遭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進行防衛(wèi),本屬正當,,但其在防衛(wèi)過程中,,持刀砍傷對方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以致造成二人輕傷的損害后果,,系防衛(wèi)過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崔常亮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將其行為定性為一般性故意傷害犯罪,,顯屬不當,,應予糾正。崔常亮因防衛(wèi)過當致人損害,,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于馮某等兩名受害人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索賠”,法院以二人無故未到庭為由,,裁定二人撤訴處理,。
對于一審判決,崔常亮不服,,當庭提出上訴,。“當時,,我一直在克制,,如果我的行為還算防衛(wèi)過當。那么,,按照當時情況,我該怎么做,?家人孩子我都不管了,?”崔常亮說。
原標題:西安一超市老板正當防衛(wèi)獲國家賠償2萬多元,曾被錯誤限制37天人身自由今年1月底,,在西安開超市的崔常亮拿到了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因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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