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政協原常委孫亮一審獲刑14年半 受賄千萬,、貪污百萬、濫用職權致國資巨損
2024年4月12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山東省政協原常委,、提案委員會原副主任孫亮涉嫌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定,,孫亮因受賄罪被處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以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罰金,;因貪污罪被處以有期徒刑六年,,附加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因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處以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總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同時,,對其查扣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則依法返還受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孫亮在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間,利用其擔任山東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等機構高層管理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合作、業(yè)務承攬,、公司融資等方面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10萬余元。此外,,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孫亮通過虛列開支方式,非法侵占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564萬余元,。2016年初至2018年2月,,他在擔任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guī)安排下屬公司進行交易,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達3154萬余元,。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亮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利益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依法嚴懲并實行數罪并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及貪污,、濫用職權事實,,構成受賄罪的坦白和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自首,;并具備兩個一般立功情節(jié),,濫用職權造成的損失已全額追回,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查扣,具有多項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法院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對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減輕處罰,。孫亮自愿認罪認罰,,依法獲得從寬處理。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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