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故意傷害,?這個定性關系到一個年輕人未來的人生,。據(jù)央視新聞報道,網(wǎng)傳“大學生與醉漢沖突被刑拘”一事,,濟南市公安局已提級辦理,,并邀請濟南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案件給予指導監(jiān)督。
小超被刑事拘留
3月31日晚,,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內(nèi)發(fā)生一起校外人員與學生間的沖突事件,。據(jù)報道,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調戲一名女同學,,三名男同學發(fā)現(xiàn)后制止,。醉酒男子后不顧校園保安阻攔闖入學校,,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學小超(化名)的脖子,,小超揮拳反擊后該醉酒男子倒地,,頭部撞倒在地,被診斷為腦疝,。
腦疝是一種十分兇險的臨床危重癥,,有可能是因為潛在后果嚴重,所以一開始警方按照故意傷害罪來調查,。但是后果嚴重就一定會是犯罪嗎,?并不一定,。
根據(jù)犯罪構成三階層論,,是否構成犯罪需要考察三個方面: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考察主觀心態(tài)是故意還是過失,,客觀上行為,、結果以及因果關系。按照小超父親以及了解事發(fā)現(xiàn)場的知情人士的說法,,當時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揮拳當是一種擺脫鎖喉的本能,難說存在傷害的故意,。
而客觀上,,小超的行為對結果的產(chǎn)生是否存在嚴格的因果關系也值得商榷的。按照目前的說法,,受傷男子當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身體很有可能是處于不可控的搖晃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下,,小超的行為導致其摔倒的可能性就大幅度提高,。即便對小超提出更高的要求,那是過失的可能性更大,。
該案的關鍵爭議是在違法性上,。違法性重點考察的是違法阻卻事由,其中之一就是大眾日益熟悉的概念:正當防衛(wèi),。如果3名醉酒男子戲弄女學生,,還不顧阻攔闖入學校,本身就是有錯在先,,對矛盾的激化起到了主導作用,。
此外,小超當時是否處于被不法侵害的狀態(tài),,也很重要,。認定正當防衛(wèi)最忌諱事后諸葛亮式的理性思考,在安全受到威脅的狀態(tài)下,,對于防衛(wèi)人任何不理性的苛責,,都是缺乏同理心的表現(xiàn)。一個無法控制自己行為,,也難以認識行為后果的醉漢,,突然掐住自己的脖子,那種緊迫與緊張,,絕不是事后可以想象的,。
那么,倒地男子最終被診斷為腦疝,,小超到底算不算防衛(wèi)過當,?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真的是很嚴重的鎖喉行為,那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這種情況下的防衛(wèi)屬于特殊防衛(wèi),,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就算只是不嚴重的“掐脖子”,,小超的防衛(wèi)措施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雖然造成重大損害的客觀后果,,也不能算防衛(wèi)過當,。
而且,按照小超父親及知情人士的說法,,小超等3名同學實際是在制止醉漢戲弄女學生,,屬于見義勇為;而闖入學校,,先動手的也是3名醉漢,。所謂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如果事件的起因不是小超,,事件的激化也不是小超,,只是因為后果嚴重就讓小超的大好人生蓋上罪犯的印戳,不該是司法的本意,。
今年春節(jié)檔電影《第二十條》當中,,檢察官那句“我們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引發(fā)不少共鳴,。這句話不只是對檢察官而言很振聾發(fā)聵,對刑事司法程序當中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每一個機關,、每一個辦案人,都是共同的要求與期盼,。
當然,,一切還得回歸事實基礎,事實是判斷是非的前提,。期待提級辦理的濟南市公安局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全面調查事實細節(jié),,準確把握行為性質,,不枉不縱,讓各界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嚴肅,、嚴謹和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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