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就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予以批復,。
魯政字〔2024〕52號文件指出,,聊城市人民政府應關注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該報告已獲省政府認可,。事故調查遵循了法定程序,以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四不放過”要求展開工作,。通過現(xiàn)場勘查,、資料查閱、監(jiān)控視頻調取,、技術鑒定,、當事人詢問和綜合分析,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傷亡及損失情況,確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歸屬,,提出了對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整個調查過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批復認同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及責任的分析與認定,。該事故系由于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認識不清、管控不力,,加之違章操作以及現(xiàn)場人員密集,,導致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對于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批復表示同意:
1. 3名在事故中遇難的人員,,包括辛濤、王明琦(均為雙氧水公司作業(yè)人員)以及梁毅(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已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確認他們在事故中負有責任,。
2. 5名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于明浩、榮祿,、李薈,、王超、秦棟,,均在事故中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責任,。他們分別擔任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值班長,、DCS操作員,、項目職能負責人(事發(fā)當天帶班領導)、運行職能負責人,,已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中共黨員人員,,建議相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具備條件時及時作出黨紀處分。
3. 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為楊夫東,,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單元,因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對事故負有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4. 對18名建議企業(yè)層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如劉冰,、王彥國,、石吉泉、劉云棟等,,涉及工藝,、設備、安全等職能負責人及副處長,、電儀副主任等崗位,,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并由企業(yè)根據內部制度給予撤職處理,。中國中化已提出具體的黨紀政務處分和內部處罰措施,。
5. 對18名建議黨委政府及部門層面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人員,如謝添,、陳瑋,、田源、申志軍等,,涵蓋鄉(xiāng)鎮(zhèn)黨政領導,、高新區(qū)各部門負責人、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及工信局,、應急管理局領導,,以及市政府、市委相關領導,,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至政務降級,、記大過等處分,,或誡勉、批評教育,、責令深刻檢查等組織處理,。
批復進一步明確,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和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聊城高新區(qū)黨工委、管委會需向聊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聊城市委、市政府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聊城市應急管理局將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聊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須汲取事故教訓,,嚴格執(zhí)行《調查報告》提出的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強化安全生產監(jiān)管、企業(yè)主體責任,、教育培訓及現(xiàn)場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度發(fā)生,確保安全生產穩(wěn)定局面,。
聊城市應依照法規(guī),、權限及程序,落實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并將處理和整改情況及時上報省紀委監(jiān)委機關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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