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事勸架被當成第三者遭偷拍騷擾
“在公共場所拍的不算隱私,?!?/p>
“發(fā)給他老婆是因為氣不過!”
“我想讓他老婆管管他,?!?/p>
“他老婆也有權(quán)利知道,。”
“我沒有侵權(quán),,無須擔責,!”
男子懷疑女友出軌,請人幫忙調(diào)查“情敵”,,還將到手資料交給了對方妻子,,而后被“情敵”告上法庭,法官會怎么判呢,?近日,,廣東香洲法院審結(jié)了一宗人格權(quán)糾紛案。
事情還得從一場爭吵開始……
阿濤和小美系情侶,。某天兩人發(fā)生口角,,阿濤打了小美一耳光,小美呼救,,其同事老陳隨即下樓幫忙阻止,。阿濤懷疑兩人有“私情”,自此將矛盾擴大到老陳身上,。除了給老陳打電話,,阿濤還兩次前往老陳的單位警告老陳。不止,,阿濤后來還找到老陳的妻子,,給她發(fā)送了老陳近一年的酒店住宿記錄以及偷拍的私人生活視頻照片,。老陳不堪忍受阿濤的種種行為,于是向派出所報了案,。
在接受派出所的詢問時,,阿濤承認手中的酒店住宿記錄以及生活視頻等都是其朋友提供的。老陳認為阿濤的行為已嚴重擾亂其私人生活安寧,,造成精神損害,,遂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阿濤刪除已獲取信息,、登報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拔刀相助卻被惡意中傷,得賠,!
原告老陳:我是小美的同事,,怎知因為幫助了小美而引火燒身?被告不僅來電恐嚇,、威脅,,還三番兩次到我單位實施騷擾。更為惡劣的是,,被告安排專人跟蹤,、偷拍我和朋友的私密活動,通過非法途徑獲取我的出差,、旅游等住宿記錄,,甚至兩次前往我妻子單位,惡意中傷我與小美的正常關(guān)系,,破壞我的家庭幸福,。這些都有監(jiān)控視頻、通話錄音以及詢問筆錄等證明,,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我的隱私權(quán)和名譽權(quán),,無論在精神上抑或?qū)ξ业恼9ぷ魃疃荚斐闪司薮髶p害,應(yīng)賠償精神損失并公開賠禮道歉,。
他們確有“私情”,,我沒錯不賠!
被告阿濤:因為感情糾紛問題,,我確實找過原告,,但只是正常溝通,表達自己對事情的認知和看法,。后來因為氣不過,,也想讓原告妻子管管原告,才將原告資料給了其妻子,。住宿記錄上沒有任何個人信息,,而視頻照片都是在公共場所拍的,,屬于公開的信息,均不構(gòu)成隱私,。況且,,除了發(fā)過給其妻子,我從未在不特定范圍內(nèi)公開發(fā)布過關(guān)于原告的不實信息,,沒有實施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的侵權(quán)行為。如今我們也已有半年沒接觸,,我沒有侵權(quán),,無須擔責。
刺探偷拍不可取侵犯隱私需擔責
香洲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的酒店住宿記錄明顯屬于原告的私密信息,,并不對公眾公開或查閱。而案涉的原告不同場合的私人生活視頻照片,,均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偷拍,、偷錄的。被告主觀認定原告與小美有不正當關(guān)系,,據(jù)此以各種方式接觸聯(lián)絡(luò)原告及其妻子,,并以非法手段刺探收集原告的私密信息、跟蹤監(jiān)視原告私人行蹤,、偷拍偷錄原告私生活鏡頭,,還將上述案涉資料特意交給原告妻子,意圖挑起原告夫妻關(guān)系矛盾,,嚴重影響了原告私人生活安寧,,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quán),理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的侵權(quán)責任,。
而對于原告的名譽權(quán)訴請,,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被告并未向除原告妻子以外的主體出示提供過案涉隱私資料,。由于夫妻關(guān)系屬于特殊身份關(guān)系,,原告妻子并非一般意義上的不特定第三人,且案涉隱私資料均系通過非法方式獲取的真實記錄,,被告并未進行加工,、歪曲或捏造,原告亦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社會評價降低,,故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名譽權(quán)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未將原告的案涉隱私資料在社會公開場合加以披露,、宣揚,,其影響范圍未擴散至社會公眾,,故被告應(yīng)以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為宜。且鑒于被告非法獲取原告的隱私信息,,以非法方式刺探,、窺視原告的私人生活并進行偷拍、偷錄,,意圖利用案涉隱私資料使原告妻子對原告的婚姻忠誠產(chǎn)生懷疑,,以達到報復原告的目的,其行為性質(zhì)惡劣,,已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干擾,,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故酌定支持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最終,,香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刪除持有的案涉隱私資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官釋法
根據(jù)民法典有關(guān)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包括不得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等,。其中,“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個人隱秘活動,,這不僅存在于個人的私密空間,,還包括公共場所都可能存在個人的私密活動。若權(quán)利人不愿將個人私密活動為他人所知曉,,他人便不應(yīng)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人活動。為此,,本案中即便被告是在公共場所實施的偷拍行為,,也不影響對其侵犯原告隱私權(quán)的認定。另外,,在隱私權(quán)侵權(quán)案件中,,加害人不能因其所公開的事實為真而免責,。捏造歪曲事實、損害他人形象的屬于侵犯名譽權(quán),;而散布當事人不愿公開的真實情況的則屬于侵犯隱私權(quán),。
法官提醒,保護公民的隱私權(quán),,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呼喚。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不揭人短處、不擾人安寧,,互相尊重彼此的隱私,共同營造文明和諧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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