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水庫摸螺螄溺亡家屬索賠被駁回
一名男子與同伴一同前往某水庫摸螺螄,,期間他不顧水庫周邊設置的安全警示牌,,選擇游泳前往對岸繼續(xù)活動。不幸的是,,當天下午,該男子在游泳返回的途中溺水身亡。男子水庫摸螺螄溺亡家屬索賠被駁回,!
隨后,死者家屬向水庫的管理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總計61萬余元,,理由是管理者未在水庫周圍及主要通道設置明顯警告標識,也未配備救生設備,,導致受害者溺水后無法得到及時救助,。
水庫管理者辯解稱,該水庫為非公開營業(yè)場所,,且屬于防汛,、灌溉功能的公益性設施,進入水庫區(qū)域本就存在固有風險,,譚某某作為成年人應意識到這種行為的危險性并自行負責,。管理者的主要職責在于確保水庫安全運行,防范險情威脅居民安全,,并不對進入庫區(qū)的個人負有特定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經過審理指出,水庫作為開放水域,,管理者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一般性范疇,。盡管部分警示牌被雜草遮擋,但水庫周邊已有明顯警示標志,,明確禁止游泳等行為,。譚某某作為成人及當地居民,理應了解水庫規(guī)則并預見潛在風險,,他選擇忽視警告,,私自下水導致悲劇,,責任自負。因此,,法院認為水庫管理者并無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此案例提醒公眾,,尤其是在自然水域附近活動時,應充分認識到私自游泳或進行類似活動的危險性,,并遵守現場的安全警示,,以保護自身安全。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雖負有一定安全保障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無視個人應對自身安全的基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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