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被領養(yǎng)16年未登記 被判無繼承權
2005年,貴陽一名10歲男孩遭遇雙親相繼離世的不幸。他的母親在臨終前懇求居委會不要將他送往孤兒院。幸運的是,,在多方幫助下,包括街道,、民政部門與當?shù)孛襟w,,一對70歲高齡的退休夫婦李某決定領養(yǎng)這個孩子,,并取名為李甲,他們以爺孫相稱共同生活,。孤兒被領養(yǎng)16年未登記 被判無繼承權,!
時光流轉至16年后,李某夫婦未留下遺囑便先后離世,,他們的女兒李乙隨即處置了父母名下的財產(chǎn)與房產(chǎn),,將其轉移到自己名下。李甲堅信自己作為養(yǎng)子,,與李乙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自己與李乙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然而,,法律專家指出,根據(jù)1994年修訂的《收養(yǎng)法》,,收養(yǎng)關系需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后才正式成立,,李甲無法提供此類證明,因此法律上不承認其收養(yǎng)關系,。盡管如此,,考慮到李甲與李某夫婦長達16年的共同生活及相互扶養(yǎng)的事實,李甲可以通過另外的法律途徑爭取獲得適當?shù)倪z產(chǎn)分配,,但這需要另案起訴,。
李甲回憶,自小被領養(yǎng)后,,與“爺爺奶奶”度過了溫馨的時光,,他們給予了他關愛和教育機會。然而,,隨著2021年李某夫婦的去世,,李甲面臨新的挑戰(zhàn)。李乙要求他搬離共同生活的房子,,雙方關系緊張,。李甲聲稱自己被領養(yǎng),應有權利繼承部分遺產(chǎn),,希望能繼續(xù)留在這個充滿回憶的家,。李乙則堅稱自己作為李某夫婦唯一的親生子女,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并否認與李甲存在法定的收養(yǎng)關系,。
經(jīng)過南明區(qū)法院一審和貴陽中院二審,法院均認為,由于缺乏必要的收養(yǎng)登記手續(xù),,李甲與李某夫婦的收養(yǎng)關系不成立,,從而不具備合法繼承權。不過,,律師建議李甲可以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以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訴訟,,爭取分得適當遺產(chǎn),。這為李甲提供了一線希望,盡管他需要通過新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同心縣,地處寧夏中部干旱帶,,溝壑縱橫,,氣候條件干旱、惡劣,。曾經(jīng),,這里被毒品侵蝕,,是有名的“毒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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