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被領養(yǎng)16年未登記 被判無繼承權
2005年,,貴陽一名10歲男孩遭遇雙親相繼離世的不幸,。他的母親在臨終前懇求居委會不要將他送往孤兒院,。幸運的是,在多方幫助下,,包括街道,、民政部門與當?shù)孛襟w,一對70歲高齡的退休夫婦李某決定領養(yǎng)這個孩子,,并取名為李甲,,他們以爺孫相稱共同生活。孤兒被領養(yǎng)16年未登記 被判無繼承權,!
時光流轉至16年后,,李某夫婦未留下遺囑便先后離世,他們的女兒李乙隨即處置了父母名下的財產(chǎn)與房產(chǎn),,將其轉移到自己名下,。李甲堅信自己作為養(yǎng)子,與李乙應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自己與李乙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然而,,法律專家指出,,根據(jù)1994年修訂的《收養(yǎng)法》,收養(yǎng)關系需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后才正式成立,,李甲無法提供此類證明,,因此法律上不承認其收養(yǎng)關系。盡管如此,,考慮到李甲與李某夫婦長達16年的共同生活及相互扶養(yǎng)的事實,,李甲可以通過另外的法律途徑爭取獲得適當?shù)倪z產(chǎn)分配,但這需要另案起訴,。
李甲回憶,,自小被領養(yǎng)后,與“爺爺奶奶”度過了溫馨的時光,,他們給予了他關愛和教育機會,。然而,隨著2021年李某夫婦的去世,,李甲面臨新的挑戰(zhàn),。李乙要求他搬離共同生活的房子,雙方關系緊張,。李甲聲稱自己被領養(yǎng),,應有權利繼承部分遺產(chǎn),,希望能繼續(xù)留在這個充滿回憶的家。李乙則堅稱自己作為李某夫婦唯一的親生子女,,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并否認與李甲存在法定的收養(yǎng)關系。
經(jīng)過南明區(qū)法院一審和貴陽中院二審,,法院均認為,,由于缺乏必要的收養(yǎng)登記手續(xù),李甲與李某夫婦的收養(yǎng)關系不成立,,從而不具備合法繼承權,。不過,律師建議李甲可以根據(jù)《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以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的身份,,另行提起訴訟,爭取分得適當遺產(chǎn),。這為李甲提供了一線希望,,盡管他需要通過新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同心縣,,地處寧夏中部干旱帶,,溝壑縱橫,氣候條件干旱,、惡劣,。曾經(jīng),這里被毒品侵蝕,,是有名的“毒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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