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離婚 婆婆起訴要求支付“帶孫費”
一對夫妻離婚后,,孩子的祖父母因為多年幫忙撫養(yǎng)孫子,向昔日的兒媳提出索要“帶孫費”共計21萬元,。這對夫妻是阿珍和小李,,他們在2014年結婚并育有兩個兒子。由于小李經(jīng)常在外地工作,,家庭主要由阿珍和小李的父母老李夫婦照料,。2020年起,阿珍離開家庭,,兩個孩子實際由老李夫婦撫養(yǎng),。2022年,阿珍和小李正式離婚,法院判決兩個孩子分別由父母撫養(yǎng),,各自承擔撫養(yǎng)費用,。然而,阿珍并未帶走小兒子小寶,,小寶繼續(xù)與老李夫婦生活,。
2024年,老李夫婦以無因管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珍支付他們在2014年至2024年間為撫養(yǎng)兩個孫子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法定義務,,阿珍和小李未能履行此義務時,老李夫婦的照顧行為構成了無因管理,,他們有權要求受益方補償相關費用,。但法院同時指出,在共同居住期間,,老李夫婦對孫子的撫養(yǎng)可視作家庭共同責任,,這部分費用不應由阿珍單獨承擔。而對于阿珍離家后至離婚前的撫養(yǎng)費用,,以及離婚后未及時接走小寶期間的費用,,法院判定阿珍應承擔相應撫養(yǎng)費,最終判決阿珍需向老李夫婦返還子女撫養(yǎng)費88000元,。
這個案例反映了在家庭內部,,尤其是在隔代撫養(yǎng)情況下,撫養(yǎng)責任與經(jīng)濟補償之間的法律界定,,強調了父母撫養(yǎng)子女的法律責任,,同時也體現(xiàn)了法律對無因管理行為的認可與補償原則。
近日,,廣東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人主張“帶孫費”的案件。2014年,,阿珍與小李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兩個孩子,并與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嬸共同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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