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離婚 婆婆起訴要求支付“帶孫費”
一對夫妻離婚后,,孩子的祖父母因為多年幫忙撫養(yǎng)孫子,向昔日的兒媳提出索要“帶孫費”共計21萬元,。這對夫妻是阿珍和小李,他們在2014年結婚并育有兩個兒子,。由于小李經常在外地工作,,家庭主要由阿珍和小李的父母老李夫婦照料。2020年起,,阿珍離開家庭,,兩個孩子實際由老李夫婦撫養(yǎng)。2022年,,阿珍和小李正式離婚,,法院判決兩個孩子分別由父母撫養(yǎng),各自承擔撫養(yǎng)費用,。然而,,阿珍并未帶走小兒子小寶,小寶繼續(xù)與老李夫婦生活,。
2024年,,老李夫婦以無因管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珍支付他們在2014年至2024年間為撫養(yǎng)兩個孫子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法定義務,阿珍和小李未能履行此義務時,,老李夫婦的照顧行為構成了無因管理,,他們有權要求受益方補償相關費用。但法院同時指出,,在共同居住期間,,老李夫婦對孫子的撫養(yǎng)可視作家庭共同責任,這部分費用不應由阿珍單獨承擔,。而對于阿珍離家后至離婚前的撫養(yǎng)費用,,以及離婚后未及時接走小寶期間的費用,法院判定阿珍應承擔相應撫養(yǎng)費,,最終判決阿珍需向老李夫婦返還子女撫養(yǎng)費88000元,。
這個案例反映了在家庭內部,尤其是在隔代撫養(yǎng)情況下,,撫養(yǎng)責任與經濟補償之間的法律界定,,強調了父母撫養(yǎng)子女的法律責任,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對無因管理行為的認可與補償原則,。
近日,廣東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人主張“帶孫費”的案件,。2014年,,阿珍與小李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兩個孩子,,并與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嬸共同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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