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聚餐飲酒后1人死亡?當?shù)鼗貞?/p>
烏海市烏達區(qū)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涉及原告孫某祥和孫某萍——死者孫某的父母,,以及被告徐某,、徐某澤、楊某,、鄧某,、朱某等人。案件起因于2024年2月7日晚,,徐某組織的一場同事及朋友間的聚餐,,期間孫某醉酒,。聚餐后,徐某與徐某澤試圖安排孫某入住酒店未果,,隨后通知了孫某的女友朱某前來接應,。朱某到達后,徐某和徐某澤將孫某送至其住處樓下便離開,,而朱某因個人力量有限,,未能將深度醉酒的孫某送回家中,致使其留宿車內,。不幸的是,,孫某第二天被發(fā)現(xiàn)凍死于朱某住處的單元樓道內,。
孫某的父母提起訴訟,,指控徐某等被告在知曉孫某醉酒狀態(tài)下,未能妥善照顧并確保其安全,,要求賠償15萬元,。訴訟過程中,徐某申請追加朱某為共同被告,,法院同意并納入朱某參與訴訟,。
經過法庭的細致審理與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共識,,被告同意向原告賠償8萬元,,并當場支付,同時表達了歉意和同情,。法官在審理中強調,,盡管聚會飲酒是人際交往中常見的行為,尤其在內蒙古地區(qū)酒文化濃厚,,但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同飲者在特定情況下也需承擔相應責任,如未阻止過量飲酒或未妥善照顧醉酒者等,。法官提醒公眾,,應避免強行勸酒,注意飲酒安全,,維護良好的社交環(huán)境,。
此案例不僅關乎法律責任,更觸動了情感層面,,提醒人們聚會時應將安全置于首位,,珍惜彼此間的情誼,避免悲劇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因過錯導致他人權益受損的行為人需承擔侵權責任,,并可能面臨賠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醫(yī)療,、喪葬及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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