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情況,,是沒有簽訂推薦工作合同。賀小電認為,,首先,,在本案中,學校推薦的“工作”非法乃至構成犯罪,,無論學校是否知情,,都具有重大過錯,,并造成了他人從事這項“工作”而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學生作為受害人,其損失包括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具體同上述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范圍一樣,。
一位涉案職校生的取保決定書 受訪者 供圖
最后,該侵權行為會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當然,,學生自身也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該案給推薦學生出國工作的學校,以及尋求海外高薪的學生帶來警示,。學校為畢業(yè)學生推薦工作,,應考察所推薦工作的內容、性質,。工作行為是否違法犯罪,,應以我國現行法律為準,而不能以國外法律為準?,F在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專門到境外利用網絡犯罪,,如開設賭場、電信詐騙,、傳銷、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他們通過公司等各種合法形式包裝,,引誘他人尤其是剛剛步入社會、不知深淺的學生出國‘工作’,,實則幫助他人犯罪,。入甕之后,便給涉事者的人生埋下了定時炸彈,,一旦案發(fā),,付出的代價極為慘重,,追悔難及,推薦‘工作’的學校也難辭其咎,,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中的一些直接責任人員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辟R小電說,。
8月27日,赴菲律賓工作涉開設賭場罪一案,,在河南信陽平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當天未宣判。該案部分被告人為職校生,。當日,,信陽平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共審理了兩場開設賭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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