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認為,,由于開設賭場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學校不可能構成犯罪,。但不論它是否明知為學生推薦的工作屬開設賭場,,由此給學生所造成的損失,,都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加以考慮:一種情況是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耙恍┞殬I(yè)學校,為了招收學生,,承諾為學生推薦工作并簽訂合同,系學生與學校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屬有效,。此案所涉學校實際推薦的‘工作’為違法犯罪,,不屬于正常工作的范疇,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根據(jù)民法典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明確了的違約責任,,自然要予以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超過約定責任的,根據(jù)《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的規(guī)定,,乃應繼續(xù)承擔,。其中的損失賠償額,,根據(jù)民法典第584條規(guī)定,,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就本案行為而言,,這些損失包括學生入學期間繳納的有關費用的適度部分,因為從事被推薦的所謂“工作”遭受行政處罰或者刑罰而產(chǎn)生的損失,,如被沒收的違法所得,、被處以的罰款或者罰金、因失去人身自由而造成的工資報酬損失,,以及來往資費,、繳納的推薦工作費等所有的費用,。此外,學校推薦的“工作”違法乃至犯罪,,肯定會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根據(jù)民法典第996條關于“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學生還可以要求學校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8月27日,,赴菲律賓工作涉開設賭場罪一案,在河南信陽平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法庭當天未宣判,。該案部分被告人為職校生。當日,,信陽平橋區(qū)人民法院一共審理了兩場開設賭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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