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張先生和王女士分別搬入新居后,,王女士認為樓上的張先生制造噪音影響其休息。經(jīng)溝通,,張先生采取換靜音拖鞋,、鋪地毯等方式,減少噪音產(chǎn)生,。但王女士對如洗漱,、瓶蓋掉落、使用廁所等正常生活產(chǎn)生的聲音很敏感,,要求張先生在晚上十點后不能使用馬桶,,因問題未解決,遂采取震樓器,、共振音響等方式,,故意發(fā)出噪音反擊張先生。張先生最終選擇暫時搬離,,承租其他房屋,,支出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計15400元,租房中介費2200元,,并將自己的房屋先后出租給兩名租客,,但兩名租客均與王女士發(fā)生矛盾選擇退租。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
法院認為,王女士以極端方式反擊,,明顯失當,,張先生已盡到足夠的容忍義務(wù),在扣除張先生通過兩次出租獲利費用后,,最終依法判決王女士向張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費用及中介費共計17600元,,并酌情認定精神損失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