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人撿到金手鐲稱“發(fā)現變色后便扔掉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某如不能返還金手鐲,,其應賠償原告郭某某損失16568元,。此事件引起網友廣泛討論。
案件情況:
2024年1月27日,,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遺失佩戴的金手鐲,,3日后報警處理,公安機關通過監(jiān)控查找到拾得者陳某某,。陳某某稱,,因出于好奇將其帶回家作為玩具給小孩玩,發(fā)現掉色后便扔進垃圾桶處理,,現已無法返還原物,。遂郭某某起訴至江西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陳某某返還拾得金手鐲或者按市場價值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某丟失的金手鐲,。如返還不能,,陳某某應賠償郭某某損失人民幣16568元。
法官說法: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創(chuàng)造公平,、有序的誠信社會環(huán)境,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共處至關重要,。法律上的“遺失物”是指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導致遺落他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拾得遺失物,實際上是在為失主暫時保管,,而不是獲得了該物品的所有權,。所以,當我們撿到遺失物品時應當及時歸還失主,,如果無法找到失主,,應及時將物品移送至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不得私自占有或者處理,。若遺失物在保管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者需對失主進行相應的賠償,。判決生效后,,經承辦法官答疑釋法,義務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對此,,有網友表示,撿東西還是要上交,,“大家還是一定要拾金不昧呀”,。
近期,,江西九江湖口法院處理了一起關于遺失物歸還的糾紛。事件起因是原告郭某某在途中不慎丟失了自己佩戴的金手鐲,。隨后,,郭某某選擇了報警。警方通過調取監(jiān)控錄像,,成功找到了撿到手鐲的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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