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案。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將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期間,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chǎn)開發(fā)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3億余元,。
法院認為,,孫志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因此,法庭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實行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