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訴一案,。
息烽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與他人飲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時30分許,,舒某某醉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1.3mg/100ml)行駛至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龍泉大道干溝橋路段,撞到行人陳某某和萬某某母女,,造成陳某某死亡,,萬某某受輕傷及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舒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但未表明自己是駕駛人,并讓妻子代某冒充肇事者配合公安機關現(xiàn)場處理,。交警勘查現(xiàn)場時,,舒某某混在圍觀人群中未表明身份。當日11時許,,舒某某到息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舒某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萬某某無責任。經鑒定,,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萬某某右脛骨中段骨折屬輕傷二級。
息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舒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肇事后逃逸。鑒于舒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可從寬處理,;事發(fā)后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法庭主持檢辯雙方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舒某某充分發(fā)表了自己的辯解意見,辯護人也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舒某某進行了最后陳述,。
本案將擇期進行宣判。
此前,,在江蘇一家酒吧做銷售的吳某趁客人陳某不注意,解開了其手機密碼,,以再買一瓶酒為借口,,私自向自己轉賬了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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