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帶毒品回家途中被抓
云南普洱40歲男子楊某購買毒品后,,回家途中經(jīng)過一執(zhí)勤點時被警方抓獲,。近日,,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獲悉,,楊某因犯運輸毒品罪今年5月被終審判刑十年,。
此前,楊某曾是一名專職律師,。云南省司法廳9月已吊銷楊某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目前,,全國律師執(zhí)業(yè)誠信信息公示平臺上已搜索不到楊某的信息,。
相關律所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去年已離開,,但不知道他牽涉刑案,。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在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因非法運輸毒品鴉片被公訴,,律師楊某在該案中擔任其一審、二審的辯護人,。
購買毒品回家途中落網(wǎng)
澎湃新聞獲得的文書顯示,2023年10月,,楊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名為“東務會計”的微信號(未查獲)共計4800元,,讓其幫忙購買毒品,。同年11月9日,,楊某再次通過微信向“東務會計”轉賬400元后,,攜帶購買的毒品駕車從瀾滄縣前往普洱市。
次日凌晨,,車輛行駛至思瀾高速糯扎渡執(zhí)勤點時,楊某被執(zhí)勤民警依法查獲,,當場從楊某駕駛的車輛方向盤下方查獲外用黑色膠帶,、黃色繃帶、內(nèi)用白色透明塑料紙包裝的海洛因凈重7.97克,,從楊某身穿的外套左臂口袋內(nèi)查獲用粉紅吸管包裝的海洛因凈重0.07克,,從其駕駛的上述車輛后備箱右后側夾層內(nèi)查獲用塑料袋包裝的鴉片480.82克,。11月10日,,楊某被瀾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2024年3月,楊某被控運輸毒品罪一案在瀾滄縣法院公開審理,。10天后案件宣判,,楊某因犯運輸毒品罪獲刑十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楊某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本案認定為運輸毒品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持有、攜帶毒品的目的是返回家中吸食,,持有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短途運輸是本案犯罪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上訴人沒有通過運輸進行販賣牟利或幫助他人運輸盈利(編注:應為營利)的目的,購毒款項來源于上訴人自身,,社會危害性較小,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上訴人實施運輸毒品犯罪,,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本案存在特殊自首情節(jié)等。
二審維持原判:毒品數(shù)量達到較大標準,,有擴散風險
普洱市中院于5月中旬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楊某還提出:一審判決在量刑的理解上有誤,,即便認定上訴人構成運輸毒品罪,也應在6個月以上3年以下確定起刑點,;上訴人行為是儲存毒品的正在進行時,符合購買,、儲存毒品過程當中被查獲的情形,,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車輛不是為了犯罪而購買,,沒有任何牟利行為,,追繳的財物應是違法所得及收益,車輛應當歸還,,相應的罰金刑應予減少,。
普洱中院審查認為,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寄遞,、托運,、體內(nèi)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將毒品從甲地非法運送至乙地的行為。在案證據(jù)證實,,楊某明知是毒品而購買,,購得毒品后將毒品分別藏匿于汽車方向盤下方,、身穿的外套左臂口袋內(nèi),、后備箱右后側夾層內(nèi),,欲從瀾滄縣大平掌駕車返回普洱市思茅區(qū)家中,途經(jīng)思瀾高速糯扎渡執(zhí)勤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其行為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運輸毒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動態(tài)持有,但運輸目的并非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必備條件,,亦非區(qū)分運輸與持有的標準,,不影響運輸毒品罪的認定。吸毒者因運輸毒品被查獲,,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有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數(shù)量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最低數(shù)量標準的,一般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楊某運輸鴉片480.82克,、海洛因8.04克,達到數(shù)量較大標準,,運輸?shù)木嚯x較長,,具有造成毒品擴散、進入流通領域的風險,,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在案抓獲經(jīng)過,、楊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民警在楊某駕駛的汽車方向盤下查獲毒品后,對他進行人身檢查時,,其承認自己上衣外套左胳膊口袋內(nèi)還有一點毒品,,經(jīng)民警再次盤問車內(nèi)是否還藏有毒品,其回答沒有,,后民警在其后備箱右后側夾層內(nèi)查獲鴉片,。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币虼?,楊某沒有投案的主動性,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關于量刑問題,。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和犯罪情節(jié)作出罪責行相適應的判罰并無不當,,且已考慮到上訴人的坦白情節(jié),,對其依法已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車輛系作案使用的工具,,依法應予沒收,。
普洱市檢察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5月,,普洱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以辯護律師身份辦理非法運輸毒品案
40歲的楊某,,大學本科文化,,曾是一名專職律師,約于2010年起就已執(zhí)業(yè)。
11月6日,,澎湃新聞查詢云南普洱市一律師事務所官網(wǎng)發(fā)現(xiàn),,在“律師團隊”欄目中,楊某的信息仍在,,介紹其擅長領域為公司法務,、經(jīng)濟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方面案件,。楊某的個人簡介中稱,,他擁有多年的法律求學,、從業(yè)經(jīng)歷,在扎實的法律知識基礎上,,對案件深入了解,、透徹剖析,逐步達到與法律服務實踐的融合,,具備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
澎湃新聞致電上述律所欲進一步了解楊某的情況,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楊某去年已離開,,不知道他牽涉刑案?!斑@個事情是保密的,,我們也不可以傳播”“他經(jīng)常失聯(lián),我們也找不到,,就將其上報了”,。
據(jù)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記載,早在2018年,,普洱市一男子李某某因非法運輸毒品鴉片被公訴,,彼時,律師楊某擔任其案件一審,、二審的辯護人,。李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所購買的毒品鴉片是用于本人吸食,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理。最終法院維持了原判,,李某某因犯運輸毒品罪獲刑15年,。
另有公開信息顯示,楊某曾入選2022年普洱市法律援助律師庫。
當?shù)亟咏ㄏ到y(tǒng)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楊某2022年確為法援律師,,次年起未再參加辦理援助案件,此前只聽說上述律所有一名律師“出事了”,,但具體是誰并不清楚,。其對于楊某涉案感到十分驚訝,稱當時楊某雖然在援助庫,,但案件辦得并不多,,包括大廳值班,來得比較少,。
因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云南省司法廳9月已吊銷楊某的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目前,,全國律師執(zhí)業(yè)誠信信息公示平臺上已搜索不到楊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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