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已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的加速器和新引擎。司法在保障數字經濟健康發(fā)展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召開了一次懇談會,發(fā)布了一批涉數字經濟典型案例,,旨在揭露數字經濟發(fā)展中的亂象,明晰市場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助力數字經濟健康成長,。
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國外正版“Steam游戲平臺”相關游戲賬號租賃業(yè)務。2021年,,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了一篇文章,,隨后在上海某數碼科技公司的平臺上發(fā)布了相關視頻。文章和視頻中使用了一些負面表述,,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這些內容構成詆毀行為并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文章和視頻并未明確指向該公司,且整體上是對行業(yè)亂象的綜合評價,,用語雖尖銳但未超出正常評論范疇,,最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張某某通過手機軟件購買并轉賣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獲利約5800元,。檢察機關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認定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鑒于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并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張某某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包括刪除存儲的信息、公開道歉及提供公益宣傳勞動,。
張某在某直播平臺進行違規(guī)直播,,播放無版權內容、辱罵他人等,,被平臺永久封禁,。張某認為平臺侵害其財產權益并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張某違反了《直播協議》及《平臺內容管理規(guī)范》,,平臺的封禁行為并無不當,,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武漢某科技公司是知名駕考輔導軟件的商標專用權人,。2022年7月,,劉某在網絡公司平臺上發(fā)布了一篇關于該軟件的文章,稱其因獲取學員信息被叫停,,并使用了侮辱性詞匯,。科技公司認為文章對其名譽造成損害,,遂起訴劉某及網絡公司,。法院認為劉某的文章構成名譽侵權,判令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李某通過某出行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接單搭載韓國籍旅客王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王某受傷后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認為出行科技公司作為平臺運營商應對司機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判令該公司與李某共同賠償王某的損失,。
這些案例展示了司法在保護數字經濟健康發(fā)展中的重要作用,明確了各方權利與義務,,促進了行業(yè)的規(guī)范發(fā)展,。
林某、李某,、周某三人是老同事,,2021年離職到成都創(chuàng)業(yè),開了一家房產中介公司,,主要從事房屋銷售工作,。為找客戶,三人輾轉找到了銷售個人信息的賣家,,購買信息推廣銷售,。
2024-11-26 13:38:44三中介買賣個人信息213萬余條獲刑龍馬潭公安分局在一次調查中發(fā)現了一起涉及大量收購,、加工及販賣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這些行為涉嫌侵犯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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