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關于“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案”,,被告肖某某的代理律師透露,案件再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肖某某作為投喂者已經(jīng)支付了4.8萬元賠償款,但羽毛球館所屬體育用品公司仍未履行大部分賠償款,。
2023年4月20日,,吳某某在上海宏博羽毛球館打羽毛球時,因踩到一只貓摔倒受傷,,被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之后,,吳某某將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和流浪貓投喂者肖某某訴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閔行法院一審判決肖某某賠償吳某某24萬余元,,羽毛球館所屬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賠償金主要構成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及律師費等共計240198.20元。同年3月27日,,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裁定上述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6月5日,,該案再審開庭,。
2024年7月24日上午,閔行法院再審宣判,,認定羽毛球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80%賠償責任,即19.2萬余元,;肖某某雖然不是流浪貓的飼養(yǎng)者,,但作為羽毛球教練應認知到在球館附近投喂流浪貓可能帶來的風險,應承擔20%賠償責任,,即4.8萬元,。吳某某對事故發(fā)生并無過錯。
再審中,,各方就吳某某是否因涉案貓受傷,,肖某某與涉案貓是否構成飼養(yǎng)關系及相關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吳某某認為體育用品公司和肖某某應共同賠償其損失,,而體育用品公司則認為吳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因踩到貓受傷,,并且自身已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肖某某辯稱自己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
主審法官認定吳某某因踩到貓而受傷具有高度蓋然性。盡管肖某某有投喂行為,,但他并未實現(xiàn)對涉案貓的獨占性支配,,不能被認定為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體育用品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和管理者,,在發(fā)現(xiàn)教練投喂貓的情況下未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導致?lián)p害發(fā)生,,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肖某某也因投喂行為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應對損害承擔相應責任,。
12月5日,,肖某某代理律師劉琨表示,,該案再審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肖某某已于10月份支付了全部賠償款,。肖某某本人表示,4.8萬元的賠償是他能夠承擔的,,他選擇不上訴,,并已回到家鄉(xiāng)繼續(xù)從事羽毛球教育。他表示未來遇見需要幫助的小動物,,仍會堅持初心,。
今日上午,,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再審一審公開宣判,。案件涉及原審原告吳某某與原審被告上海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及肖某某之間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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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4 11:28:05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賠償案再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