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因銷售有毒食品獲刑
李某利用手機微信添加的客戶,,在朋友圈頻繁發(fā)布保健品圖片和小視頻,每售出一盒可獲利約100元。盡管他清楚所售保健品含有對人體有害成分,仍繼續(xù)通過朋友圈銷售,非法牟利。近日,金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同時繳納公益損害賠償金72189元。
李某是市區(qū)某健身房的健身教練,。2021年11月,,他在朋友圈看到馬某某(已判刑)銷售性保健品且生意不錯,于是與馬某某聯(lián)系,,由對方供貨,,自己在朋友圈進行銷售,通過UU跑腿的方式送貨,。截至2022年11月案發(fā)時,,李某的銷售金額為24063元。李某承認,,一開始他就知道這些性保健品中含有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伐地那非等成分,期間也有客戶反映質(zhì)量問題,,但他為了賺錢依然冒險銷售,。2023年4月,,金臺區(qū)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李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線索,于同年5月監(jiān)督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今年4月17日,,金臺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李某依法起訴,金臺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檢察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靠違法犯罪手段掙錢必然會受到法律制裁,。廣大群眾應(yīng)避免貪圖便宜,通過正規(guī)途徑購買藥品和保健食品,,以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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