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一名游客因被猴子搶包,,與猴子發(fā)生了沖突,。
從法律角度來看,人與動物之間的沖突并不直接構成違法或犯罪,。我國法律沒有將這種沖突定義為“打架”并據(jù)此定罪,。然而,如果沖突導致猴子受傷或死亡,,可能會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若沖突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且導致猴子逃逸或對他人造成威脅,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雖然不以“打架”定罪,,但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猴子攻擊人,,使人有受傷甚至死亡的風險,,反擊行為在法律上被視為緊急避險。根據(jù)《刑法》,,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被攻擊者為了自保而反擊猴子,,造成的傷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也規(guī)定,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