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的家屬認為,,辛某之死,,任某及緱某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事后,,經(jīng)富縣公安局張村驛派出所多次協(xié)商無果,。2024年5月,辛某的家屬將新郎任某及緱某,、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起訴至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1383905元。判決書顯示,,事發(fā)時,,辛某最小的孩子才2歲多。
新郎任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用餐時沒有人勸其喝酒,是受害人自己喝酒過量導致跌倒,。由雙方親屬任某某將辛某安全護送回家,,并和辛某父親將其送到房間讓其休息。辛某長達12小時無人精心照顧,,未被及時發(fā)現(xiàn)并采取措施,,失去了最佳搶救時間。任某還認為,,辛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醉酒后產(chǎn)生的嚴重后果,。案外人任某某系雙方親戚,,看到辛某喝多后將其送回家中,交給其父親照顧,,他已盡到幫扶,、照顧護送義務,。
法院查明,辛某與任某系同學關系,,其他人與辛某并不認識,。法院認為,婚宴并非群眾性活動,,屬于個人事務,。被告是否承擔責任應以其是否存在過錯為前提。本案中,,辛某作為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別和控制能力,對喝酒可能造成的自身傷害應該有預見,,席間飲酒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90%責任。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均未同意辛某的邀請參與喝酒,,也未進行勸酒,,對損害事實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任某作為婚宴主家,,在辛某醉酒后委托其堂哥將辛某送回家中,并未向其家人告知其醉酒具體情況,,未盡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顧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庭后,,原告與被告任某家屬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已全部兌現(xiàn),。被告緱某在接受辛某喝酒的邀請后,二人開始碰著喝,,緱某作為共同飲酒人,,放縱飲酒,對辛某的飲酒行為沒有勸阻,,亦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綜合該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對辛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故原告請求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緱某,、任某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2024年12月10日,,陜西省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緱某承擔各項損失1383905元的10%,即138390.5元,;駁回原告對被告劉某,、司某某、曹某某,、杜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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