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溺亡媽媽將親妹妹告上法院,。親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常有的事,但發(fā)生意外時無償幫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
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攜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當晚,,姐妹二人陪同孩子在下榻的民宿泳池中嬉水,,因疏于照看,姐姐年僅4歲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發(fā)后,,姐姐與民宿老板在當?shù)卣{解委員會組織下簽署協(xié)議書,民宿老板因安全責任問題自愿賠償70余萬元,。
同年9月5日,,處理好孩子的后事后,姐姐將同在現(xiàn)場的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賠償約90萬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
姐姐表示,,當時姐妹二人輪流看護孩子。她告知妹妹會因咨詢航班事宜離開一會兒,。其間,,妹妹帶著自己的孩子離開現(xiàn)場去衛(wèi)生間,導致溺亡事件發(fā)生,。姐姐認為妹妹主觀上存在過錯,,應當賠償。
妹妹辯稱,,她一直在照看4個孩子,,姐姐向民宿工作人員咨詢航班是在吧臺及民宿內,并未轉移監(jiān)護責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間共同游玩發(fā)生意外后,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賠償違反家庭倫理,。
經法院審查,,事發(fā)時,姐姐在吧臺咨詢航班事宜,,妹妹帶著自己的孩子去上衛(wèi)生間,,其余孩子陸續(xù)回到房間,留下姐姐4歲的女兒仍在泳池嬉水,,無人看護,。18時50分左右,,妹妹發(fā)現(xiàn)孩子溺水,立刻喊來姐姐與工作人員急救,,工作人員隨即呼叫120,,數(shù)小時施救無效后孩子死亡。
法院認為,,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4歲孩童缺乏安全意識與自救能力,,在場的孩子母親是事故發(fā)生的第一責任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姐姐自始至終未離開民宿大廳,,應當有相應意識和能力履行監(jiān)護和保障孩子安全的義務,。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監(jiān)護轉移的事實,姐妹二人間未成立委托監(jiān)管的關系,。即使假定妹妹需共同承擔監(jiān)護責任,,家人之間的侵權行為應嚴格限定在故意或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主觀過錯。妹妹在孩子嬉水過程中一直履行照看義務,,在意外發(fā)生后第一時間施救,并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錯,。因此,,法院駁回姐姐的賠償請求。
法官提醒,,根據(j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諧,、友善的精神內涵,應鼓勵家人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幫助,。在非故意或重大過錯情況下,“好意”不應當承擔責任,,判決賠償反而助長自私冷漠的社會風氣,。
親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常有的事,但發(fā)生意外時,,無償幫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攜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
2025-01-12 21:41:36孩子意外溺亡女子將親妹妹告上法院親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常有的事,,但在發(fā)生意外時,,無償幫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帶著四個孩子到嵊泗旅游
2025-01-13 18:35:46孩子民宿意外溺亡引紛爭親友之間互相幫助是常有的事,,但發(fā)生意外時,,無償幫助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近日,,嵊泗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糾紛案件,。2024年8月,江蘇一對姐妹攜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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