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報業(yè)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程峰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法院對程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百萬元,。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期間,,程峰利用擔任多個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合資,、獲取投資,、承接工程、競拍收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并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3851.78萬余元,,其中100萬元未實際取得。此外,,2023年3月至5月,,程峰多次將現(xiàn)金共計14.99萬美元交于其親屬帶至菲律賓,并以親屬名義存入當?shù)劂y行,,隱瞞不報,。
法院認為,程峰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鑒于其部分受賄行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隱瞞境外存款罪系自首,,檢舉他人構(gòu)成立功,,自愿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