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巨額打賞主播
離婚時打賞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無論打賞主播被定性為贈與還是消費,,如果夫妻一方試圖追回打賞款,,就得證實主播存在欺詐,、哄騙(比如直播內(nèi)容含有淫穢,、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誘打賞的一方打賞)或者打賞的一方與主播之間存在不正當?shù)年P系(即違背公序良俗),。
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往往遭遇舉證難問題,無法舉證證明主播存在欺詐,、哄騙,,所以面臨敗訴。而要證明打賞的一方與主播之間存在不正當?shù)年P系,,即違背公序良俗這一事實更是難上加難,。
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打賞的一方與主播屬于網(wǎng)絡上的虛擬交往,目前社會輿論及道德層面尚未將這種關系與實體的異性不正當關系等同,,換言之,,難以認定主播系“第三者”、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所以并不違背公序良俗,,以至于原告吃敗官司。
不過,,隨著(解釋(二)》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這樣局面可能會改變。《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在網(wǎng)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打賞,數(shù)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張荊律師對此表示,,該條解釋主要針對夫妻雙方離婚時的財產(chǎn)分割,,規(guī)定中所提及的“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分割的共同財產(chǎn)系打賞完后所剩余的財產(chǎn),,打賞所花費的錢在法律上被視為已消費完畢,,無法進行分割。
紅星新聞記者 李毅達 實習生 江天玥
近日,,北京,,六旬的王某發(fā)現(xiàn)某單位搬離后無人管理,于是趁機撬鎖盜竊電腦,、打印機等物,,并找到小李進行轉(zhuǎn)賣。
2024-11-25 13:53:01六旬男子為給女主播打賞又偷又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