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本應相互關愛,,相互扶持,,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然而,,在生活的瑣碎與挑戰(zhàn)面前,,婚姻中的雙方有時也會面臨考驗,甚至走向破碎。當夫妻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選擇逃避時,該如何處理,?
丁某(女)與陳某(男)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活甜蜜。但隨著時間流逝,,面對生活中的柴米油鹽,,雙方因性格差異感情逐漸產(chǎn)生裂痕。2013年8月的一天,,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陳某負氣出門,妻子丁某一人在家情緒激動,,從自家五樓窗戶一躍跳下,,墜地造成傷殘。經(jīng)鑒定,,丁某屬傷殘二級,,終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終生完全性護理依賴,,依賴程度屬一級,。
丁某生活不能自理后,身為丈夫的陳某卻避之不及,,不僅將丁某送回其父母家中,,把照顧妻子的責任全部推給年過七旬的岳父、岳母,,更是拒絕接丁某回家,,也沒有為丁某治療康復支付費用。丁某的生活起居完全依賴其父母的照顧,,既無經(jīng)濟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無奈之下,丁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生活費,。
法庭上,丁某認為,,在自己既無經(jīng)濟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陳某作為丈夫依法應承擔扶養(yǎng)義務,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維持,。陳某辯稱,,夫妻的扶養(yǎng)義務是相互的,,丁某生病期間沒有和自己共同居住,對自己,、對家庭都沒有盡到妻子的義務,,因此不應讓自己承擔丁某的生活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陳某與原告丁某自2013年3月即分居,,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雙方均有扶養(yǎng)對方的義務,。丁某從5樓墜落,經(jīng)鑒定為二級傷殘,,終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終生完全性護理依賴,陳某作為其丈夫依法應承擔扶養(yǎng)義務,,保障丁某生活正常維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給付原告丁某生活費19415元及護理費3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