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位姐姐撫養(yǎng)植物人弟弟14年 遺產咋分 親情與法律的較量,!劉某在父母去世后離異,成為單身父親,。他有一個女兒安安,,9歲時被判給前妻撫養(yǎng)。不久后,,劉某突發(fā)疾病成為植物人,。在他離世前的14年里,他的四位姐姐始終輪流24小時照顧他,,負責日常護理,、飲食起居及醫(yī)療問題。
劉某去世時,,安安剛剛大學畢業(yè),,未曾照顧過父親,劉某也沒有支付過她的撫養(yǎng)費,。劉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劉某留下了一套房屋和部分銀行存款,。
安安認為自己是劉某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獲得所有遺產,因此將四位姑姑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劉某名下的房屋和銀行存款,。而劉某甲等四姐妹認為,安安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不應繼承遺產,。她們四人對劉某提供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應分得適當遺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的四位姐姐對劉某進行了長達14年的悉心照顧,并承擔了大部分醫(yī)療費用和生活支出,,應當被認定為對劉某盡到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同時,她們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更多源于家庭責任和親情堅守,。
根據法律規(guī)定,雖然劉某的四位姐姐是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因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也應享有繼承劉某遺產的權利,。考慮到劉某成為植物人時,,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劉某去世時,,安安也才剛剛大學畢業(yè),,且她也為父親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享有分配遺產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由安安和四位姑姑平均分配劉某的遺產,,每人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安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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