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離異的弟弟突發(fā)疾病成為植物人,,4個姐姐照顧了他14年,。弟弟去世后,他的女兒安安將4個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獨自繼承遺產(chǎn),。北京通州法院判決,死者劉某的女兒安安和他的4個姐姐平分遺產(chǎn),。
劉某多年前離婚,,9歲的女兒安安被判給前妻。不久后,,劉某突發(fā)疾病,,成為植物人。在他離世之前的14年里,,他的4位姐姐始終輪流24小時照顧他,,負責日常護理、吃喝拉撒以及就醫(yī)等事宜,。劉某去世時,,女兒安安剛剛大學畢業(yè),未曾照顧過劉某,,劉某也沒給她支付過撫養(yǎng)費,。劉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
劉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和部分銀行存款,。安安認為她作為劉某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獲得所有遺產(chǎn),因此起訴四位姑姑要求繼承房產(chǎn)和存款,。劉某甲等四人則認為安安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不應繼承遺產(chǎn),她們四人對劉某提供了較多扶養(yǎng),,應分得適當遺產(chǎn),。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的四位姐姐在劉某成為植物人的14年間進行了悉心照顧,,并承擔了大部分醫(yī)療費用和生活支出,,應被認定為盡到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雖然劉某甲等四姐妹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但更多源于家庭責任和親情堅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劉某的四位姐姐雖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但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也應享有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
考慮到劉某成為植物人時,,安安僅9歲,,尚未成年,劉某去世時,,安安也才剛大學畢業(yè)。劉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喪葬費和墓地相關費用,,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理應享有分配遺產(chǎn)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由安安,、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劉某的遺產(chǎn),各繼承五分之一的份額,。安安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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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14:41:04被同學打成半植物人男孩父親發(fā)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