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
認定周先生承擔本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得知周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傷心欲絕,,將矛頭指向了聚會的組織者溫先生和涉案魚塘的承包者,。
周先生的家人認為
,
如果溫先生當晚能夠盡到規(guī)勸,、護送和照顧的義務,,周先生就不會發(fā)生這樣的悲劇,而涉案魚塘周圍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沒有風險提示,,魚塘承包者也存在過錯。于是,,周先生的家人便把溫先生和魚塘承包者萬寧某投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2.96萬元。
法院判決
聚會組織者不擔責
魚塘承包者擔責10%
萬寧法院查明,,事故發(fā)生時,,
魚塘四周未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先生落水點在萬寧某投資公司的管理使用范圍內。萬寧某投資公司作為涉案魚塘的實際管理使用人,,
理應知道涉案魚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區(qū),,在村主要道路旁邊,經常有行人出入和車輛經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理應采取在魚塘周圍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萬寧某投資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該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對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周先生
明知喝酒后不能駕駛車輛仍然駕駛車輛
,,經過事發(fā)路段時操作不當墜落到魚塘里溺亡,對該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
,,
應當減輕萬寧某投資公司的責任
,。家屬
沒有證據證明周先生到溫先生家喝酒,且有證人證明周先生到溫先生家沒有喝酒。
因此,,家屬要求溫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萬寧某投資公司及周先生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萬寧某投資公司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
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萬寧某投資公司一次性賠償周先生家屬因周先生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9.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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