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因操作不當失控墜落魚塘
,,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
認定周先生承擔本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得知周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傷心欲絕,,將矛頭指向了聚會的組織者溫先生和涉案魚塘的承包者。
周先生的家人認為
,,
如果溫先生當晚能夠盡到規(guī)勸,、護送和照顧的義務,周先生就不會發(fā)生這樣的悲劇,,而涉案魚塘周圍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沒有風險提示,魚塘承包者也存在過錯,。于是,,周先生的家人便把溫先生和魚塘承包者萬寧某投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2.96萬元,。
法院判決
聚會組織者不擔責
魚塘承包者擔責10%
萬寧法院查明,,事故發(fā)生時,,
魚塘四周未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周先生落水點在萬寧某投資公司的管理使用范圍內(nèi),。萬寧某投資公司作為涉案魚塘的實際管理使用人,,
理應知道涉案魚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區(qū),在村主要道路旁邊,,經(jīng)常有行人出入和車輛經(jīng)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理應采取在魚塘周圍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萬寧某投資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該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對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周先生
明知喝酒后不能駕駛車輛仍然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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