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駕無牌摩托墜落魚塘身亡
萬寧市35歲的周先生
飲酒后
去參加朋友組織的聚會。在聚會結(jié)束后,,周先生駕車回家,,
第二天卻被人發(fā)現(xiàn)溺亡在魚塘中。
事后,,周先生的家人將聚會的組織者以及魚塘承包者起訴至法院,,索賠122.96萬元。
近日
萬寧市人民法院
判決
承包魚塘的公司
賠償9.97萬元
聚會組織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經(jīng)過
男子家里喝酒后參加聚會
回家路上掉入魚塘溺亡
家人起訴聚會組織者和魚塘承包者
2023年5月31日17時許,,吳先生邀請好友周先生一起到溫先生家聚會吃飯,,但周先生在家中與堂兄一起喝酒,并未應約,。吳先生在吃飯期間,,又打電話叫周先生過來一起喝酒,周先生依然沒有理會,。周先生與堂兄喝完酒后,,騎摩托車到溫先生家,與吳先生等人一起喝茶,。聚會結(jié)束后,大家各自散去,。
男子醉駕無牌摩托墜落魚塘身亡 一場聚會的悲劇收場
第二天,,溫先生在一個魚塘附近與他人聊天時,發(fā)現(xiàn)周先生掉在魚塘里,,便打電話報警,。警方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確認:
周先生醉酒駕駛無號牌二輪輕便摩托車,因操作不當失控墜落魚塘
,,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
認定周先生承擔本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得知周先生死亡后,,其家人傷心欲絕,,將矛頭指向了聚會的組織者溫先生和涉案魚塘的承包者。
周先生的家人認為
,
如果溫先生當晚能夠盡到規(guī)勸,、護送和照顧的義務,,周先生就不會發(fā)生這樣的悲劇,而涉案魚塘周圍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沒有風險提示,,魚塘承包者也存在過錯。于是,,周先生的家人便把溫先生和魚塘承包者萬寧某投資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22.96萬元。
法院判決
聚會組織者不擔責
魚塘承包者擔責10%
萬寧法院查明,,事故發(fā)生時,,
魚塘四周未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周先生落水點在萬寧某投資公司的管理使用范圍內(nèi)。萬寧某投資公司作為涉案魚塘的實際管理使用人,,
理應知道涉案魚塘位于村民的生活區(qū),,在村主要道路旁邊,經(jīng)常有行人出入和車輛經(jīng)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理應采取在魚塘周圍設置圍欄、警示標語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萬寧某投資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該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因果關(guān)系,
對受害人周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周先生
明知喝酒后不能駕駛車輛仍然駕駛車輛
,,經(jīng)過事發(fā)路段時操作不當墜落到魚塘里溺亡,對該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
,,
應當減輕萬寧某投資公司的責任
,。家屬
沒有證據(jù)證明周先生到溫先生家喝酒,且有證人證明周先生到溫先生家沒有喝酒,。
因此,,家屬要求溫先生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萬寧某投資公司及周先生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萬寧某投資公司對該事故造成的損失
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萬寧某投資公司一次性賠償周先生家屬因周先生死亡產(chǎn)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9.97萬元。
10月9日晚,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南山公園周邊發(fā)生一起非法飆車事件,,引發(fā)社會關(guān)注
2024-10-10 16:56:00義烏通報輔警被摩托車撞倒10月9日晚,,浙江省義烏市江東街道南山公園周邊有群眾舉報稱發(fā)生飆車擾民事件。接到報警后,,義烏市公安局迅速響應,,交警大隊民警周某帶領三名輔警,包括樓某,,趕往現(xiàn)場處理
2024-10-11 10:51:16警方通報輔警被摩托車撞倒2024年9月22日晚,,一輛小車在河南信陽明港鎮(zhèn)內(nèi)的省道上高速行駛,闖紅燈后追尾撞上一輛電瓶車,,導致車上20歲的小盛及其同齡女友和哥哥不到3歲的女兒當場身亡
2025-03-20 09:25:09男子載女友和侄女回家被追尾致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