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則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公告在社交平臺上引發(fā)熱議,。申請人周某是一名37歲的女性,每月工資收入為4784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1592.27元,,但其申報的債務總額高達2544萬余元,,遠超其可承受范圍。
法院發(fā)布的公告指出,,該申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現處于破產清算申請程序的公告階段。公告明確,,如申請人存在未如實全面申報收入,、財產等破產相關信息,,或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知情人可通過“深破繭”平臺或法院指定渠道提交異議材料。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該案尚處于個人破產申請審查公告階段,。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工作人員補充說,法院在網上發(fā)布的個人申請審查公告并非申請受理公告,,其目的是廣泛征集知情人的反饋,,并審查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
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聶莎律師解釋,,個人破產制度旨在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且誠實守信的個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促進債務人繼續(xù)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維護社會穩(wěn)定,。該制度要求任何人不得惡意逃債,。《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選擇,債務人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出相應申請,。法院會調查其債務來源,、財產去向等關鍵環(huán)節(jié),若發(fā)現虛報,、瞞報,、漏報信息或藏匿、毀損,、轉移財產等行為,,將追究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需承擔刑事責任,。
此前,,深圳也有一對夫妻因負債928萬元被法院宣告破產。郭某某與李某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市羅湖區(qū)開設毛巾批發(fā)零售店,。2009年,店鋪倉庫遭遇火災,,約150萬元存貨被燒毀,,夫妻倆提起仲裁和訴訟均敗訴,店鋪停止經營,。2012年重新開店后生意欠佳,,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從2012年至2023年間,夫妻倆陸續(xù)向親戚朋友,、各類平臺及銀行借款以償還債務并維持店鋪運營,。由于無法支付租金,店鋪于2023年10月關閉并注銷,。兩人的負債共928萬余元,。
郭某某與李某某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清算后,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核查結果顯示,郭某某無工作,、無收入,,正處冠心病支架手術恢復期;李某某已退休,,每月領取退休金4000多元,,兩人無其他收入。夫妻倆名下僅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的房產,,建筑面積114.39平方米,,現金及存款不足400元。破產管理人認為,,郭某某與李某某的破產事實及其申報的信息屬實,,符合《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規(guī)定的個人破產清算條件。
深圳中院認為,,郭某某與李某某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裁定宣告二人破產。管理人將接管二人名下房產并通過網絡拍賣方式變價處置,,所得款項用于清償債務,。法院還規(guī)定了三年考察期,在此期間,,債務人需繼續(xù)履行相關義務,。考察期屆滿后,,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未清償債務,,是否免除由法院依法審查裁定。
公開信息顯示,,《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專門處理個人破產事務的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同日掛牌成立。該條例規(guī)定了個人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個類型,。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不予受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的原因包括:債務人不符合“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的條件;對負債原因及經過等基本事實不能作出說明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主要債務因奢侈消費,、不當處分財產權益或從事與自己償付能力不匹配的投資活動等行為導致;存在妨礙破產程序的行為,、不執(zhí)行個人破產重整計劃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