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宜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從1996年至2020年,,王宜林在擔任多個職務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宜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據此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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